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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优惠为惠民 切莫价外加价

日期:2021-03-12    来源:星沙新闻网

国际电力网

2021
03/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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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商业电价 转供电主体 湖南电力

近日,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商业广场的管理方在代收商铺一般工商业用电的电费时,没有按照电价调整文件的相关条款收取电费,而是将电费拆分为基础电费0.8503元/度与服务费,对商户们收取合计为1.26元/度的电费。

据了解,2018年至2020年,国家先后实施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再降低10%和工商业电价降低5%政策。自2018年11月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紧跟国务院的规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降低湖南省一般性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政策。

后经调查,这是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相关政策有一定的误解,认为在电价政策实行的过程中,合同条款高于法律条款,以为征得用户同意便可以额外收取服务费用,所导致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条文,均对电价调控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该商业广场的管理方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将多收取的电费全部返还给租户,同时处以罚款。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已实际获得电价优惠减免的转供电主体,必须在供电部门结算后一个月内,将所获得的电价减免政策红利等额传导至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之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各转供电主体按照供电部门目录电价收取电费的,应保持与电价优惠减免政策一致,免除和降低相应的电费。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转供电主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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