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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1700万利润被指失实 涉嫌虚假陈述?

日期:2011-10-18    来源:中国资本证劵网  作者:王强

国际电力网

2011
10/18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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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投电力

  公司掌握数据竟与财政部不一致

  涉嫌虚假陈述

  10月11日,国投电力因涉嫌财务造假遭到财政部点名批评,财政部文件指出,国投电力2009年财务报告中,存在资产不实177万元、利润不实1700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14.32万元。

  近日,有投资者向有关媒体反应,在此次被财政部审查的上市公司中,有的已经发布了整改公告,为何国投电力却对其2009年财务报告中出现的问题只字不提呢?

  10月17日,国投电力董秘魏琼向记者表示:“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一个下属企业导致的,但我掌握的数据只有几百万,不是1000多万,具体情况等核实后再作答复。”

  10月17日,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对于国投电力出现的上述问题向记者表示:“国投电力2009年报出错,属于信息披露不实,构成了虚假陈述;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而国投电力并未进行公告,所以此公司的行为又构成了虚假陈述。”

  投资者可索赔

  董事监事高管应受处罚

  上述投资者表示,作为国投电力的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索赔呢?

  郑名伟律师表示:“国投电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若干规定》,自2010年4月21日至2011年10月11日之间,购买或卖出过国投电力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因其虚假记载而发生损失的,可以进行索赔。”

  国投电力在2009年报中明确指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难道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官们不应该因为2009年报出错而接受处罚吗?

  10月17日,一位法学教授向记者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对披露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负责,若披露中信息有不真实性、不准确等问题,应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建议证监会及交易所对国投电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财务失实无“作为”

  增发在即影响公信力

  6月14日,国投电力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公开发行的方式,增发不超过3.5亿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8亿元。

  6月30日,国投电力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发议案。

  9月27日,国投电力公告称,公司增发议案获得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

  有投资人士表示,现在,国投电力的增发议案已获得通过,下一步就该是发布招股意向书了,在这个重要的时刻,公司却对2009年报财务数据失实一事只字不提,连个补充的整改报告都没有,根本不是一个高公信度企业该有的行为。

  10月17日,一位分析人士表示,国投电力2009年报出现错误本不应该,出现错误却不公告则更不应该,这属于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不负责任,投资者怎敢拿钱去购买这家公司的股票?现在,国投电力正在筹备增发,发生以上的问题却至今没给一个说法,投资者怎敢认购其增发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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