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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取消电网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 退还临时接电费

日期:2018-08-24    来源:中新网海南  作者:任笑冬

国际电力网

2018
08/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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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南 电网垄断性服务收费 电网企业

  8月24日,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精神,近日海南省物价局和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通知》规定,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海南省定价目录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通知》明确了转供电电价政策。转供电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的销售电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用户电价标准和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是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中的用户,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经营者等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对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单列计收。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经营者等须按抄表周期公示共用设施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二是物业小区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据实分摊,单列计收。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单位等应当每月向用户公布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三是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据实分摊,单列计收,或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通知》强调,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电网企业要对新建居民小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实施供电抄表到户。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应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下一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将对辖区内转供电环节的电价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转供电主体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价格主管部门将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海南价格网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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