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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能否列入改革试点范围?

日期:2017-10-31    来源:中小配电企业联盟

国际电力网

2017
10/3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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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量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项目 增量配电网业务

    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能否能列入改革试点范围?有人认为,凡是有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区域都不能列入改革试点范围,有人持相反态度。笔者不揣拙见,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国家发改委电改文件明确排除了电网企业以其存量资产作为申报试点的可能性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界定了增量配电网业务的概念和类别。

原文如下:

(1) 本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2) 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3)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该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了新增配电网业务的概念,即“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且新增“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这两个条款所界定的配电网业务,是指以前没有,有待投资开发的新增配电网业务。

该条第三款与本文的讨论有关,它将历史形成的、电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视为增量配电网业务。该资产的拥有者可以以该存量资产申报试点,而电网企业存量资产被明确排除在外。换言之,电网企业不得以其拥有的存量资产申报试点。

二、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不能申报试点,但如果其存量资产所在的区域存在其他企业的存量资产,该区域仍然可以作为试点区申报

既然《办法》将电网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存量配电网资产视为增量配电网业务,并且适用《办法》,那么如果电网企业存量资产所在的区域同时存在其他企业的存量资产,该企业就可以以其存量配电网资产将该区域申报为试点区,国家发改委也可以将之确定为试点区。这样以来,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所在的区域就成为了改革的试点区。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某个区域只有电网企业的存量资产,而没有其他企业的存量资产,那么电网企业就不能以其存量资产申报试点,国家发改委也不可能将该区域确定为试点区。

三、只有其他企业以其拥有的存量资产申报试点的情况下,电网企业位于该试点区的存量资产才能以某种形式进入增量配电网项目

在其他企业以其拥有的存量资产申报试点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以以其拥有的存量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项目业主,从而成为项目运作的有效资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发现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多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范围内存在电网企业存量资产的原因。但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其他企业的存量资产这块敲门砖,国网的存量资产就不可能进入试点项目。因为,没有其他企业的存量资产,该区域就不能以存量资产申报。“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综上所述,《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使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电网企业应以开放的姿态,支持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试点项目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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