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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对使用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电价

日期:2015-06-05    来源:南宁新闻网  作者:张芳琳

国际电力网

2015
06/0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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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 电价优惠 节能减排 居民用电

6月3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7月5日。广西拟对获得标志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补贴奖励,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将实行电价优惠

房地产开发商需公示节能信息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能源节约的重点领域,但广西部分地区仍存在新建建筑虽在设计阶段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但在施工阶段包括材料、产品采购过程中随意降低或取消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当同步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进行公示。

针对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未作约定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在销售现场公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或是这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公共建筑高能耗需要进行改造

近年来,公共建筑作为城市现代化的象征,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建设。与其他建筑相比,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降耗已不容半点商量的余地。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标准。超过用电限额标准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与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区综合改造相结合同步实施。

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享电价优惠

针对广西绿色建筑发展不平衡、县级城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识不足、社会大众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高、缺乏绿色建筑配套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获得绿色建筑标志的项目,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及绿色建筑所在地的规定给予补贴奖励。

家庭生活方面,清洁环保的太阳能已成为很多家庭的首选。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采暖制冷等利用系统。

另外,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四类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及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宿舍建筑;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群。

为促进节能减排,对可再生能源利用将实行电价优惠,其可再生能源设备设施用电价格不得高于居民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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