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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购电试点门槛划定电压等级须达110千伏

日期:2009-05-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上海证券报

国际电力网

2009
05/08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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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直购电 电压等级 电监会

    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突破口,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的门槛终于确定。工信部和电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试点企业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应在110千伏及以上等。

    电监会一位官员表示,这保证了直购电试点区别于各地擅自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大搞优惠电价的举措,真正成为电力体制改革的抓手。

    《通知》要求,试点企业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不得有违反《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存有淘汰类中规定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符合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国家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并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的铁合金、焦化、铝、铜冶炼、铅锌、电石等行业,试点企业必须为国家公告的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企业用电电压等级应在110千伏及以上。

    此外,《通知》还要求,试点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价等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电力安全,企业商业信用良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园区可参照条件申报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有权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试点电量规模,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业企业的具体条件。坚持选择用电量较大、接入电压较高的企业;坚持优先支持当前实施调整和振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坚持鼓励先进生产能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通知》表示,符合各省试点企业具体条件的工业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申请办法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本地区工业企业参与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申请,会同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本地区试点方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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