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元坤供电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4月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的公告
各工商业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21]95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代理购电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周口市元坤供电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
注:1.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电价、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189375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千瓦时。
2.分时电度用电价格在电度用电价格基础上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文件、《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244号)文件规定形成。
3.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