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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雁吉祥及董事长等因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被通报批评

日期:2024-06-13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6/1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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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梅雁吉祥 电力财经 电力企业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11日,上交所对梅雁吉祥下发《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5,000,000 元至-75,000,00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08,000,000元至-78,000,000 元。2024 年 4 月18 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实现净利润-100,276,860.11 元,实现扣非净利润-101,565,337.05 元,全年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降幅。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公司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迟至 2024 年3 月16 日才予以披露,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5.1.1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能勇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冬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能勇,时任财务总监刘冬梅,时任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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