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判处王路宝有期徒刑5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诸暨市供电局经济损失624元。
王路宝是贵州省清镇市人,该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去年下半年在城区疯狂盗窃电缆线,造成城区相关区域停电或照明中断的后果。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市二环线暨阳街道徐家废品市场路段的路灯属市供电局所有。因被告人王路宝的盗割行为,使市供电局造成经济损失3900元,市供电局向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赔偿诉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路宝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王路宝的犯罪行为使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但是鉴于王路宝赔偿能力有限,法院最后判决其赔偿原告人供电局经济损失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