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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又推电力设施保护新举

日期:2007-05-14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沈伟民 严志权

国际电力网

2007
05/1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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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苏又推电力设施保护新举

   自2006年11月推行涉电施工许可管理后,江苏又推电力设施保护新举措。5月8日,江苏省经贸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公安厅联合作出决定,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以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电网安全和全省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近年来,江苏充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手段,扎实推进“平安江苏”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到目前为止,全省多数市、县达到了社会治安安全市、县的创建标准,在中央综治委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国家统计局调查的人民群众安全感也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一,已成为中央充分肯定,人民广泛认可的全国最安全地区。而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江苏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基本平稳。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过失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影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危害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为此,江苏从保证电力可靠供应出发,在去年11月1日实施电力规划控制范围内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施工需经电力管理部门许可审批管理的基础上,此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检查考核工作的意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效运作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保证电力可靠供应的关键,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一项关系百姓安居乐业的长期任务,必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目标考核,将电力设施保护的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市、县、乡镇(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并及时调整由各级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公安、检察、法院、建设、规划、农林、交通、工商、综治、安监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分析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协调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矛盾和困难。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工作的有利条件,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维护电网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意见》提出,各级经贸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能,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适时组织“电力设施保护月”和“电力设施保护区专项整治”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电力设施的危害性;要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行业和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培训,严防发生过失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确保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危险源的事前控制;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案;要配合工商等部门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打击非法收购电力器材的行为,堵塞销赃渠道;要指导电力企业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各项防范工作,确保涉电案件发案率逐年下降。供电企业要增强主人翁意识,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队伍建设,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加强人防、技防、设施防,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作;要积极探索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下群众护线的新路子、新办法,总结推广新经验,充分调动群众护线员的积极性,真正使群众护线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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