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被告人郑磊、郭丰收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犯雷立潮、王满义等4名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白彦军、万国纯犯收购赃物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磊、郭丰收、雷立潮、王满义、李刚剑、李创、白彦军、万国纯,自2003年3月起至2006年2月,先后流窜至咸阳市、宝鸡市等七市县二十八个乡镇,大肆破坏正在使用的农用抗旱变压器和农用电力电线,作案49起,破坏电力设备价值33万余元,该团伙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和后果。其中被告人郑磊破坏电力设备作案42次,未遂一次,损毁电力设备折价3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磊、郭丰收、雷立潮、王满义、李刚剑、李创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白彦军、万国纯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