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确定的4000万千瓦规划目标有望提前4—5年实现,但在我国核电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隐忧正在显现。
内资乱战低端
据悉,目前国务院已核准34台核电机组,装机容量3692万千瓦,其中已开工在建机组达25台、装机容量为2773万千瓦。“我们恨不得列入2020年的规划项目明年都开工,现在各个地方很有这种劲头,这是不可能的,列入规划的也不是说明年都要开工。”张国宝强调。
英大证券研究员卢小兵介绍,目前中国大型电力设备集团不过百余家。但是,生产整体电力设备的企业却是前者的200倍,即2000余家,而与核电设备相关的企业则不低于40万家。
当前全国许多地区和企业,发展核电的积极性很高,跑马圈场、抢占核电设备,过早过快地开展前期工作等问题都比较突出。专家指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将极大地干扰国家关于核电规划的总体部署,并且给核电事业健康发展留下隐患。
“具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以及其产能,目前还处于平衡状态,甚至部分设备还不足以支撑装机投入的需求。但是不具备技术优势的部分设备,从目前的生产能力来看,已经超出了需求。”卢小兵说,“核电设备大多不是标准件,需要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等诸多方面量身定做。而当前的现状是,真正具有需求的核电的关键环节还没有达到核电发展的速度。但是,产业振兴规划出台后,企业无论有没有实力,只要可以跟核电挂钩生产附件,都去生产,造成结构性的产量过剩。”
外资抢食高利润
核电建设和发展,主要的困难在于技术和资源的瓶颈。目前,我国选择的是“二代加”和“三代”并行发展的技术路线。然而,“即使是已经在建且还将核准大批建设的‘二代加’核电站中,核心技术我们仍然没有掌握。”卢小兵说。
从公开的资料显示,就当前核电设备的国产化比例来看,虽然国产化率已达70%,但剩余的30%才是核心的关键技术并占到了整个利润份额的70%。从这个角度看,只有大力推进“二代加”核电站核心设备的国产化率,加快对三代核电站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才是支撑今后10—20年我国核电大规模发展的关键。
“由于核电商业研发和运营资质的稀缺性,核电资源相对集中,处于一种自然垄断的局面。而且涉及到核能利用,均属于国家层面的谈判,因此,虽然企业在抢食核电设备的蛋糕,但集中在低端产品,对政府引进高端核电设备价格影响不大。”卢小兵说。
但是,核电设备已经实现商业化的环节,在谈判中的竞争则是不可避免的。卢小兵认为,从企业个体角度而言,不排除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让渡了一部分利润给国外企业。
而对于核电产业振兴规划甫出,外资企业在中国核电市场的跑马圈地,带走政策补贴一说,卢小兵不太同意这种说法,应该更多地从注重能源结构改变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核电政策补贴主要体现在电价补贴方面。前期的建造和安装,不会把利润一下子转让出去。”
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韶松律师认为,外资企业注重中国核电市场的开发,从另外一个角度,也验证了中国技术的快速发展。“核电技术一直都是高端技术,国外从不允许出口,现在可以出口到中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已经具有这个技术了,打破了国外的防范。适当的出口部分技术还能获取部分盈利。”
诸多棘手问题
除技术因素外,制约核电发展的一个比较大的因素就在于安全问题。湘财证券分析师冯舜告诉《英才》记者,核电安全性虽然比较好,事故率低,但是一旦真的出了问题,整个核电产业的发展都会往后移。“从安全角度考虑,核电站建设选址非常复杂,既要选择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又需要地处偏远,网点的布局非常重要。安全问题可能是未来的一大制约因素。”冯舜说。
此外,核废料的处理也是安全问题的一大隐患。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吴宗鑫认为,核废料处理的问题还未显现出来。“一个百万千瓦核电站大概产生20吨核废料。以目前的装机容量,产生核废料的量是很小的。”吴宗鑫说,“目前的处理方式是地下封存,相对安全,但是这种处理方式需要谨防地下水污染。”
卢小兵也认为,目前核电发展带来的核废料处理问题还未显现出来。“核废料的产生跟核电生产是不同步产生的,是经营运行一段时间之后才会产生核废料。”卢小兵认为安全问题还未释放出来,“废弃的核电站处理问题当前也不是重点。我国核电大规模建设刚刚开始,寿命周期又相对比较长,约20-40年,因此反应堆停用处理问题目前还不明显。”
另外,核燃料的充裕与否也是困扰核电发展的一大问题。冯舜介绍,从目前的探明储量来看不是非常充足,但是未探明的储量还有很多。吴宗鑫也认为,以前由于核电装机容量小,铀矿资源需求量不是很大,在铀的资源勘探开采方面的投入力度不足,还有很多未探明储量有待开发。“铀矿供应若真的吃紧,也是2020年以后的事情,我们不该依据现有的铀矿资源量,储量从静态看,需求从动态看,这样是不科学的。况且,铀矿资源具有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国外的资源我们也可以积极去争取。”吴宗鑫说。
孙韶松则从法律角度揭示了核电发展的一大不足,核电方面虽然具有很多法规,但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原子能利用方面,虽然具有相关法律,但是类似核电建设的民用法规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核电建设和运营的民事责任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