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9年10月11日19时30分许,莲花县供电公司职工刘建明、刘建军和郭小剑来到该县坊楼镇小江村进行反窃电执法时,发现被告人江海华家有窃电行为。三人当即要求其整改,剪断电源并开具处罚通知书。江海华对此不满,拿起木棍朝刘建明等人身上乱抡,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江海华随后纠集部分村民围堵3名电力工人。
为逃避追打,刘建明等人慌忙渡河,因河水太深、较冷,刘建明游到中途被迫返回,躺在岸边草丛中昏过去,后被救起,但已溺亡。
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海华为报复刘建明等人,纠集十几人持木棍等对被害人刘建明等3人追寻、恐吓、围堵,导致刘建明心理恐惧,为逃避追打,渡河以求摆脱追打而溺水死亡。5名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建明死亡的严重后果,5名被告人纠集十多人追寻、恐吓、围堵行为与刘建明溺水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省电力公司表示,“10·11”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破坏电能计量设施、盗窃国家电能的违法犯罪案件。2009年11月3日,江西省电力公司追认刘建明为2009年度江西省电力公司劳动模范,表彰刘建明同志在反窃电执法检查中维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而因公殉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