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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涨3.88分

日期:2009-11-23    来源:人民网  作者:伍彧彧

国际电力网

2009
11/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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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价 山西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11月20日,山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安排为: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适当拉开电压等级差价,将35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价差再拉大每千瓦时0.5分钱,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电价标准;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业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碱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各类电价包含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分别为: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5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6分钱;农业生产(不含提黄灌溉用电)用电每千瓦时2分钱;居民生活用电电价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仍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电网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4分钱。山西省销售电价中新增的每千瓦时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山西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344元,山西电网外送河北南部电网、其他外送电量结算电价每千瓦时同步提高1分钱。山西省趸售电价标准提高为每千瓦时0.316元(含可再生能源附加0.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23分、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

  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包括果树灌溉)用电电价,在2009年电网销售电价表该项价格的基础上,扣减有关通知规定的分档优待额度,扬程51-1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2分,101-3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3分,301米以上的每千瓦时扣减4分。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继续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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