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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斯巴根:要完善风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

日期:2009-08-26    来源:人民网  作者:常红 高星

国际电力网

2009
08/2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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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电 上网电价

  “要完善法律实施办法,尽快制定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完善风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发展风电产业要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8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哈斯巴根委员指出,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出台后,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

  “以内蒙古为例,2008年,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达到了300万千瓦,占我国的25%,今年可能要到500-600万千瓦,发展非常快。可再生能源法确实成为我国可再生性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但是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哈斯巴根委员说, 要完善风电上网价格形成机制。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政府定价与招标定价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办法,是可行的。但是目前风电成本较高,而风电上网电价偏低,且各地执行不统一,同一类地区,上网电价不统一不利于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完善法律实施办法,尽快制定并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分类上网电价,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此外,发展风电产业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风电资源富集地区多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风电产业要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可再生能源法第26条规定,“给予可再生能源项目税收优惠”,但相关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以100万千瓦风电为例,每年发电25亿千瓦时,年实现利润12亿多,其中增值税1.8亿多,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进行抵扣的话,在投产后9年内,企业将不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25%留地方计算,地方财政每年减少增值税4600万,现在是300万千瓦,那就是将近1.4亿元,根据风电发展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免三减三”的政策,地方在风电发展中几乎就没有增加财政收入,很难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哈斯巴根建议,将增值税转型给地方造成的税收减少部分,在中央转移支付中给予补贴。同时建议参照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允许地方政府每年按风电单机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租赁费,以工补能,纳入地方的财政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当地的民生工程、脱贫工程,以调动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支持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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