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第一案圆满结案。
武进某休闲中心于2008年底在35KV卜煤线11-12#杆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违建铁制楼梯,楼梯距架空线路水平距离仅1.5米,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对架空线路及人员生命构成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于2008年12月12日对其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铁制楼梯,并给与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书后拆除了楼梯,但是1000元罚款一直未缴付。经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后,仍没有缴纳罚款。2009年4月13日,市经贸委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其强制执行。经受理、听证等法定程序后,4月30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决((2009)新非诉行审字第57号),对被申请人执行缴纳1000元罚款,并追缴滞纳金3000元的裁定,款项于7月8日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