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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须经过批准

日期:2009-06-13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何宝国

国际电力网

2009
06/13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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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山西 电力设施 保护区 施工 批准

    今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需履行申请和审核批准程序。12日,据省经委介绍,山西省将强化电力行政执法,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责令改正、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各级经委将会同电网及发电企业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并张贴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超高车辆及其他高大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等均应向相关经委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其中,在50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或在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高速公路、铁路等国家、省重点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省经委申请;在220千伏、110千伏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所在市经委申请;在35千伏及以下等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向所在县经委(经贸局)申请。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全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正常用电,本省将严格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确保供电和施工安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未经审核批准,或超出批准规定范围的,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要责令改正,待补办批准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给予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貌等处罚;对电力设施破坏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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