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定于下月起施行。
根据《办法》,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其中包括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如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