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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

日期:2008-12-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苏琳

国际电力网

2008
12/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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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我国 能源 价格

    民建中央专题调研组日前就“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对北京、河北、山西煤炭和电力的价格形成机制情况进行调研后,提出了“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的建议。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能源(煤、电)价格逐步建立了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主与市场调节为辅相结合的形成机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急剧变化和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价格动荡的情况下,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与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存在着不相适应的矛盾。为此,民建中央成立专题调研组,就“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到北京、河北和山西,重点对煤炭和电力的价格形成机制情况进行了调研,在中国国电、神华(国华电力公司)、大唐国际(云岗热电公司)、同煤集团、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秦皇岛港务集团等能源生产和经销企业做了典型调查,走访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山西省发改委、物价局、太原电监办等各级政府部门,在综合4份调研分报告的基础上完成了调研总报告,并就“推进我国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建议。

    (一)着力推进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创新。

    坚持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建立弹性良好、竞争充分与监管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全面推进能源(煤、电)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不仅要改革能源成品的终端定价机制,还应对能源资源开发、加工、运输、贸易和物流等相关行业进行配套改革,掌握主动,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尽快实现国际国内能源(煤、电)价格的有效融合。消除上下游能源(煤、电)价格倒逼实体经济的现象。完善能源资源税的征收制度,规范资源性企业缴纳预提保证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和规费的征收与使用,推动增值税、消费税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高科技产业倾斜。

    (二)建立健全能源成本核算机制。

    1、建立健全煤炭生产的全成本核算机制。要充分认识全成本核算的重要性,积极推进煤炭全成本核算:一是科学界定成本费用范围,确定各种费用的开支渠道,实行全口径成本核算;二是制定合理的成本项目提取标准。依据当地生存发展环境、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成本提取标准;三是强制执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要科学制定煤炭行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强制严格执行;四是科学制定煤炭资源税和矿权价款,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税率,使之与销售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比例水平,并全面实行能源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开采权交易的“招、拍、挂”比率和价款缴纳率,保证国家能源资源的收益。

    2、建立健全电力成本和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加强对电力成本与利润在电力系统各环节的合理分配,逐步挤压电价中的虚成本:一是继续鼓励电力系统中主业与辅业的分离。科学界定主业的经营范围,明确辅业必须实行成本和利润的独立核算,主业与辅业之间规范运营;二是科学界定电力系统各环节的合理成本水平。要认真调查研究目前我国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等各环节的真实成本,科学界定其合理成本范围和科目,定期发布电力行业的指导成本水平,以规范电力企业的成本核算,使电力企业在公平、有序竞争的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根据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民众的利益合理确定电力系统各环节的利润水平。根据成本构成及实际水平,充分考虑投资来源和成本回收的特点,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四是建立电力系统成本与利润的调配机制。探索利润在各环节的动态科学分配,建立成本与利润的均衡调配机制,使各电力企业的成本与利润科学、合理地分配。

    (三)建立健全能源供给成本公开与监管制度。

    1、加大《反垄断法》在能源、资源行业的实施力度。作为具有特殊地位的电力行业的发展与管理,应按《反垄断法》,杜绝垄断行为:一是处理好用户用电权的选择问题。供电方与用户之间应进行充分的协商,签订公平、公正、合理的供需合同,杜绝随意行为;二是处理好电价类别划分的问题。科学地简化电价类别划分目录,明确电价类别的含义,避免电价类别之间交叉现象,杜绝电价认定中的随意性、恶意惩罚行为和以权谋私现象;三是规范使用行政权力,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对上网资质的认定、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电力用户用电检查等行政行为,实行按供需合同(供电合同)依法履行电力供给的责任,并建立用户投诉机制,确保用户有权拒绝违法违规的检查。

    2、健全能源供给成本监管体制。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电监会对电力价格的全程监管职责。进一步宣传好电监会与发改委的职能划分和权限界定,使电监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到统一能源规划,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电网的平稳运行;二是进一步健全电力监管制度和规范电力监管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监管程序等向社会公布的制度,并通过举行听证会、建立咨询委员会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各区域电监会、电监办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发电企业及各级电网的实际成本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建立规模企业电网成本的数据库,加强对电力成本及其变化的动态分析,并以此作为调整电力价格及相关税收的依据。

    3、深化能源供给成本监管机制的改革,强化主动、积极、规范的监管行为。一是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和企业的成本公开制度。能源行业和企业应定期就其成本、利润等情况向国家发改委和电监会提交及时、准确的信息,同时应加强电力主管部门对主要电力企业特别是各级电网进行经营成本、投资及经营范围的监督和核查;二是建立健全能源行业和规模企业的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就其经营情况,按规范格式进行报告;三是进一步强化行业协会的监管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行业性协会是沟通行业与企业、行业与社会、行业与政府的桥梁,当企业确实不具备公开其经营状况信息的时候,行业协会有责任提供行业整体、平均和特殊的情况,便于政府和社会及时准确地了解能源成本、利润等情况,以增进各能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和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四)建立健全能源成本和价格的全程传导机制,消除成本、价格变化传导中的阻断和脱节现象。

    建立健全煤电价格及供需联动机制。电力煤炭需求及其变化对煤炭市场的影响较大,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煤电价格及供需联动机制:一是与煤炭供需市场化相适应切实推进电力市场化,建立健全煤电联动机制,解决好“计划电价”与“市场煤价”的矛盾,着力推进电力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政府严格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下的市场电价体系;二是建立大型发电企业与大型煤炭企业长期煤炭交易机制,使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建立稳定、可靠、互信、互利的煤炭供需关系。

    (五)建立资源储备体系,进一步增强政府的能源供给调控能力和能源(煤、电)价格间接干预能力。

    1、建立健全煤炭储备制度。针对一个阶段电煤供应紧张情况,为防止电煤供给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平抑电煤价格、稳定电煤市场,保障电煤有效供给和发电企业正常生产与电力供给,应建立煤炭特别是电煤的储备制度,以缓解供需矛盾和价格异常波动:一是建立区域性煤炭储备基地。在依托输入煤炭发电的火电电源密集地区,如华东、华南地区,建立以电煤为主的、布局合理的全国煤炭储备基地;二是科学制定并规范要求用煤大户特别是大型发电企业的煤炭储备率,解决火力发电企业普遍存在的煤炭储备严重不足的问题;三是充分利用煤炭专用运输能力,在铁路运输能力不紧张时进行煤炭储备运输,提高运输能力的利用效率,增加煤炭的储备量。

    2、积极发展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期货交易市场。开展煤炭期货交易可以使供需双方实现“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与锁定风险,合理安排生产和供应,避免价格波动和利润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因而是解决煤电价格矛盾较为理想的方式:一是在煤炭生产地建立期货交易中心(如在产煤大省山西省的太原市),但须解决好煤炭质量标准化的难题,实行原产地统一质量标准测定、质量事故追溯的办法,并处理好期货交易合同履行中的运输问题,让供、需、运三方共同参与煤炭期货交易合同的签订;二是在煤炭中转地建立现货交易中心,在我国电煤主要集散地(如秦皇岛码头)建立现货交易中心;三是在煤炭消费地建立煤炭储备中心,充分利用闲置运能和供给时间差。

    (六)妥善处理好能源(煤、电)价格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问题。

    能源(煤、电)价格体制改革应积极稳妥、适时适度、循序渐进地推进。一是根据CPI走势及国际国内能源供求关系及价格变化情况,把握能源(煤、电)价格改革的时机,条件成熟后就启动改革程序;二是能源(煤、电)价格改革须与价格补贴等措施有机结合。能源(煤、电)价格改革是极复杂和敏感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尤其关系到弱势群体、公共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问题,因而在能源(煤、电)价格改革时,应辅助以能源(煤、电)价格调整与补贴,以减缓能源(煤、电)价格改革所可能带来的冲击与影响;三是改革要经过系统的科学论证,成熟后再予推动,避免发生较大的失误。

    总之,市场化、公开化、适合中国国情并能适应国际市场影响、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能源(煤、电)价格体系改革是不可动摇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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