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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日期:2016-09-20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作者:毕格博尔德

国际电力网

2016
09/2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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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核电管理条例 核电项目 核安全

2008年10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核电管理条列》(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研究和法规起草工作。七年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组多次组织召开研讨会,反复论证修改,征求了局内、委内有关司局、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委、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意见,形成《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

分为四个部分(第 4 部分是重点哦):

《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立法过程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

1

《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确保核电安全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的重大决策。在这一方针和基本政策指引下,我国核电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核电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以上的目标。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核电发展大国向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全面总结我国核电建设运行三十多年来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外核电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总结核电安全发展应当遵循的客观规律,在《条例》立法中固化。也迫切需要在法律上明确核电发展的战略地位,厘清核电发展的诸多法律关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调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关系,破解制约核电发展的难题等。以科学有效的立法保障,促进我国核电安全、可持续和规模化发展。

加强核电行业管理的需要

核电安全发展,不仅涉及核安全监管,还与核电规划布局、科学选址、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行管理、燃料保障、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市场规范、政府服务与监管、公众沟通及参与等密切相关。通过核电立法,转变政府管理模式和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放管结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放开投资市场,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培养更多的控股股东参与核电市场竞争;同时又把涉及核电前期管理、核准、延寿、退役等关键环节管好、管实。

建立和完善核电法规体系的需要

我国现行的核电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核电厂选址、设计、制造、建设等安全监管以及核事故应急、核进出口、核材料实物保护等方面。在引领和促进核电产业发展,规范核电建设秩序和从业活动,激发核电市场活力,以及规范核电行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尚为空白。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促进核电发展的法规,从制度层面确定核电发展方针和基本政策、核电安全保障基本要求,管理体制及相关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建设和运行机制、从业要求、发展条件保障等。

总之,制定《条例》(此处省略八个“有利于”)。

2

立法过程

2008

能源局于2008年10月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专题研究、听取意见基础上,2010年提出《条例》讨论稿、征求意见稿。

2011

2011年3月后,针对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原因、经验和教训,再次组织专家修改完善,从核电行业管理和促进发展角度补充完善了核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

2013

2013年1月,结合国务院印发的《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 调整)和《核电安全规划》(2011-2020年),继续修改完善,使《条例》与两个规划内容有效衔接。

2013

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对涉及行政审批、控股股东资质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对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加强公众沟通与公众参与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2014

2014年10月,正式征求委内、局内、派出机构15个部门和相关部委、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核电企业、电力企业、行业协会等32家单位的意见。

2015

2015年3月,针对涉及的核电项目控股股东准入、核电机组延寿、核电机组退役三项行政许可召开论证会。

2015

2015年5月,通过局法改司立法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要求。

2015

2015年7月,通过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次局长办公会审议。按照局长办公会意见,对有关核电属性、规划制定程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2015

2015年8-10月,再次征求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基础司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15

2015年11月,通过发展改革委第9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按照委主任办公会关于研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核电项目前期管理程序的要求,设定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条款,并组织召开行政许可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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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是(此处省略若干字)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贯穿于核电建设全过程和所有的活动,保证核电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核电行业管理。在核电规划、项目选址、建设、运行、退役、燃料、技术服务等各个环节,从服务和保障核电产业发展出发,明确行业管理职责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接口。

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按照“不冲突、不替代、不重复”的原则,与现行的核安全监管、核事故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衔接,与正在制定的《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相协调。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4

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

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准入条件的设定

考虑到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对确保核电安全和质量至关重要,不宜立即全部放开,但我国核电发展空间巨大,应该在目前控股核电企业相对集中的前提下,逐步培育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核电建设和运营,通过以老带新的方式,帮助其逐步具备符合要求的资质和能力。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送审稿对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建设运行经验、人才队伍、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核安全文化以及资金保障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设置“持有其他核电项目25%以上股份”是确保参股方在核电项目公司内有足够的发言权,能够真正深入核电项目管理、派出骨干管理人员和积累核电管理经验,不仅仅是派出1-2个董事参与董事会。

二是设置“8年的参与核电项目建设、运行的经验”是基于1个核电机组从FCD到投产需要5-6年左右的时间,而投产后再运行3年,完成一个换料周期,参股方则基本能够学习到从建设到运行的全过程有关知识经验并逐步培养出良好的核安全文化。

三是设置“不少于300人符合相关资质的人才队伍及具有5年以上核电相关经验的员工数量不低于50%”主要考虑在核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一个企业需拥有300名专门从事核电管理的人员,其中有经验骨干人员占50%左右较宜,若要求太多,会造成核电骨干人才长期闲置、浪费和核电行业人才的不合理流动。

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核电示范工程,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承担该示范工程的建设运行,不能取代核电工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资质。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设置了准入条件,《条例》中明确指出:核电项目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资质,应该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核电机组延寿和退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

送审稿将核电机组延寿、核电机组退役设为必要的行政许可,主要考虑到,在核电全寿期中,核电机组的延寿和退役属于电源点的变化,涉及到能源供应、电网接入、能源结构调整等系统问题,等同于新核电项目的核准。机组延寿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技术可行性需要重新进行评估审批。同样,核电机组退役存在着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量大、核与辐射安全及环境保护要求高、技术复杂、退役活动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

所以,送审稿规定,核电机组延寿、退役,由核电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暂未遇到机组需要延寿与退役的情况。

关于加强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事宜

核电项目数量有限,需要严格管理,确保核电安全和万无一失。经研究,我们在项目核准前设置了“前期工作批复”条款,规定列入国家核电发展规划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前需提出申请,获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该条款属新设行政许可,设定理由:

一是因为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核电安全,多次批示强调核电安全发展问题事关重大,必须保证万无一失;

二是与《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中,同意对核电、大型水利水电前期工作复函程序予以保留的要求相一致;

三是这种管理模式有实际操作的经验,得到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四是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要求,并组织召开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行政许可论证会,与会人员认为设立该许可十分必要。

关于核安全责任主体落实

按照习总书记在考察“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抢险工作时,要求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送审稿中明确了核电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核电项目公司、核电运营公司三个不同主体的安全责任。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其所控股核电项目的核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其控股核电厂全寿期的核安全管理责任。

核电项目公司负责核电项目建设,对核电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核电运营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运营责任。其责任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鼓励核电技术研发和创新

我国装备制造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先进核电设备制造能力,但部分关键设备核心技术仍受制于人,创新研发能力薄弱。国家鼓励核电技术研发和创新。

送审稿规定设立核电发展重大科技专项,投入专项资金,支持联合攻关,推进核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鼓励核电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建立健全核电技术交易和服务市场,推广应用核电科技成果。

完善核电装备质量管理体制机制

核电设备质量是核电安全运行的关键。在提高核电装备制造企业装备制造能力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完善核电装备质量管理的体制机制。

送审稿从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建立质量信誉记录和负面清单制度、加强设备驻厂监造管理和全寿期质量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规定,以确保装备质量。

加强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

社会公众对核电和核安全的认知水平,是影响核电安全高效发展的重要因素。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使得一些公众对于核电的安全性再次产生了质疑,也导致了恐核、反核情绪和举动不时发生。送审稿专门设一章,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规定了核电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公众监督权益保障、公众参与的形式等内容,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核电建设的积极参与,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质量、安全以及核应急等监督,保障核电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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