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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 美国电力市场将做好现在和未来

日期:2015-05-20  

国际电力网

2015
05/2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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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电力市场 售电市场 电价调整 电价监管

一、从垄断走向自由开放

美国电力市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电力市场之一,年发电量4万亿千瓦时,约占世界总发电量的四分之一。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电力市场改革的国家之一,电力市场运行机制、监管体系比较成熟,市场竞争程度较高。

与中国完全不同的是,美国改革前的电力市场,主要是由民营企业形成电力行业的垄断。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自然垄断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取向的观点,在西方受到广泛而普遍的质疑。Thomas DiLorenzo曾在《自然垄断的迷思》(The Myth of Natural Monopoly)中指出:“自然垄断理论是19世纪经济学的一个虚构,它为19世纪的美国垄断资本家的特权辩护”、“即使规模巨大、资本密集的产业也是可竞争的领域”。诺贝尔奖获得者George Stigler 在其最为知名的《规制的经济理论》(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中指出,自然垄断的规制机构通常会被其所规制的垄断企业俘获,为垄断企业的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服务。这形成了后来有名的俘获理论的基础。

与此同时,经济史研究证明,即使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在所谓自然垄断的公共事业领域依然普遍存在有效率的竞争。这说明,在传统的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是可行的。美国是一个建立在市场竞争基础之上的经济体,这些学术观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这样的情况下,消除垄断成为美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核心内容,美国在电力系统开始了其长达20年坎坷的改革之路。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把传统的“发-输-配-售-用”统一管理的生产过程分开,将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垄断性电力公司进行重组,在发电和零售环节放松管制,鼓励竞争,而在输配电垄断环节加强监管。最终目标通常是希望能带来一系列社会效益,其中包括效率提高和技术进步。

1996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FERC)出台法令,要求开放电力批发市场,明确要求发电厂与电网必须分离。输配电网要允许发电商和用户公平进入,引入竞争机制,所有发电企业具有同等待遇,美国电力工业开始大规模市场重组。同时,FERC还鼓励成立独立的系统运行机构(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ISO)。ISO负责调度、电网运行、提供输电服务和阻塞管理、购买和提供辅助服务、通过一个实时平衡市场平衡电网的实时供需关系。

在售电端,电力改革的重点是允许竞争性的企业参与电力供给,同时赋予电力用户在不同的供电企业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这项改革旨在消除传统电力公司在销售端的垄断。

这项改革推出后,普通居民选择从竞争性供电企业购买电力的比例并不大,但是商业和工业用户纷纷从先前垄断性的电力企业,转向竞争性的供电企业。

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提供的数据,在康涅狄格州,75%左右的商业和工业用户,选择从竞争性供电企业购买电力。在全国范围看,到2010年,美国销售电量的16%是由竞争性供电企业来提供的。

总体说来,美国电力市场改革的策略是:将输电领域作为自然垄断环节独立出来,同时放开发电领域和配供电零售领域,让购售双方享受平等的输电服务,并建立电力批发市场,实现发电侧和销售侧的竞争。

二、困难再大也要坚持改革

2000年之前,美国绝大部分州均应联邦888法案要求,都已把售电侧开放提上日程,期望颇高,但是,在2000年6月14日,一场突如其来的加州电力危机震惊了全美国,也打乱了美国电力改革的进程。加州电力危机的影响远远波及全国。

还没有进行电力改革的州变得非常犹豫,有些进行了电力改革的州中止改革项目。截至2010年9月,美国有22个州都进行电力改革。其中有7个州由于受到2000年至2001年加州电力危机的影响而被迫中断。22个州中,有15个州形成了销售侧的竞争,实行零售准入,维吉尼亚州和加州则被迫中断。其余28个州,都未采取实际行动进行改革。

然而,顶住压力继续前行的也不在少数,包括德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等17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其中,德克萨斯州走的最快也最远。

在考察了加州危机的情况后,德州认为在容量设计、市场设计、监管等各方面都不存在与加州类似的问题,1999年写入7号法案的2002年1月1日开放售电侧的期限没有丝毫动摇。7号法案规定德州ERCOT需要在2001年主导一个为期6个月的售电侧开放试点项目。试点时间内,德州也经历了重重考验——ERCOT数次系统崩溃、批发市场价格飙升、公用事业公司叫苦不迭等等。然而,ERCOT和TPUC联手控制了局面,2002年1月1日,售电侧准时全面开放。

根据德州电力监管者——TPUC数据,迄今德州有294个电力零售商,到2014年9月,有超过90%的用户行使了更换供电商的权力,竞争性售电市场覆盖了596万居民用户、103万商业用户、3848个工业用户。

在纽约州,到2005年100%的大型非居民用户、16%的小型非居民用户、7%的居民用户已经更换供电商,并拥有自由选择权。2015年初,纽约电力零售市场已全面开放,共有88家电力零售商可供用户选择。

在宾夕法尼亚州,根据2013年《售电侧竞争年报》,37%(184万)的居民用户、47%(32万)的非居民用户可以自由选择供电商,全州有378个独立供电商。在新泽西州,在四大公用事业公司Atlantic City Electric、JCP&L、Orange Rockland Electric、PSE&G的供电范围内,分别有89、87、61、101家第三方零售商可供选择。

在ISO-NE覆盖的美国东北部六州,到2011年,康乃迪克州、马萨诸塞州、缅因州居民用户都有了用电选择权,竞争性售电市场分别覆盖了40%、12.1%、2.4%的居民用户。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售电侧改革以州为单位,但是被美国竞争性的7大区域电力市场全部(大部分)覆盖的州,它们开放售电侧的积极性远高于未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的州,法规出台早、去管制化计划明晰、售电侧开放时间表也较为清晰。

以现今全美售电侧的开放情况来看,售电侧开放程度较高的州也几乎全部集中在批发市场发展成熟的7大区域电力市场中,比如德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康乃迪克州等等。

“先行者”以外,2008年加州开始尝试解冻售电侧;2001年以后,弗吉尼亚州、印第安纳州等售电侧未曾开放的州、推动售电侧开放的努力也可以从它们立法会文件中循到断断续续的讨论——售电侧改革的时间表即便曾被搁置,但也从未被丢弃。

例如,运营美国第一个基于投标方式的区域电力市场的PJM(Pennsylvania—New Jersey—Maryland即“宾夕法尼亚—新泽西—马里兰州”),就已经拥有 900多家配售电公司。而且,PJM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为会员提供交易的便利,卖电方只要提出要以市场价格交易,剩余的电量都是可以卖出的。

在美国充分竞争的市场,第三方供电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立一家售电公司。客户自主选择电力供应商。有一些第三方供电公司在PJM里面是做的比较大的,例如PSE&G公司,该公司自己也向其他公司买电,也有自己的电厂,有输电网络,也有配电网络。但是它没有资格拒绝其他电力供应商向他的配电客户卖电。

作为区域性ISO,PJM负责集中调度美国目前最大、最复杂的电力控制区,其规模在世界上处于第三位。在PJM区域内,任何客户均可以:①有权向任何第三方供应商买电。②电力公用事业委员会授权给第三方供货商卖电。③您可以自由比较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提供你的公司最近的帐单历史,让供应商知道你使用多少能量和使用模式是什么。

另外,在该区域内均可实现买电的多种选择:①固定:客户支付约定的价格设定,能源供应在合同期限。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帮助客户如果在未来能源成本上升省钱。相反,如果能源成本下降,客户可能会为此付出更多的固定价格。②浮动:也称可变定价,此选项允许客户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基础上每月为它跟踪电力。一般来说,客户的价格是批发价的一个百分比,无论在哪个方向移动的批发价格。③混合:这个选项是一个组合的固定和浮动选项。在某些情况下,客户支付的固定价格合同期的一部分,和一个浮动价格的剩余时间。在其他情况下,一个固定的价格,将适用于一部分客户的供应和价格有浮动,将适用于其他。

三、美国电力市场主要特点

(1)主体分散化。美国电力市场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发电商、输电商、配售电公司的市场份额均比较分散。在许多国家,发电业务通常被为数不多的几家大公司控制,而美国则有数百家发电商,最大的发电商拥有的装机容量不到全国总装机容量的4%。发电所有权的分散意味着发电商的市场控制力较小,有助于增加竞争,这是美国电力市场的一大优势。

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输电网所有权的分散化。与很多国家由几大公司控制输电网不同,美国电网公司的数量超过500家,但这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也增加了电网规划、运营、投资、成本分配的难度。

(2)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多样化。美国没有全国性的电力市场,只有大约8-10个区域电力市场,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组织的集中竞价交易市场,通常由区域输电组织(RTO)或独立系统运营商(ISO)负责运营,集中竞价,其优势是便于统一协调,但机制本身也为个别市场成员提供了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另一类是以双边交易为基础、不集中竞价交易的市场,这种模式给市场成员提供了很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但也给系统的协调调度带来困难。无论是集中竞价的电力市场,还是建立在双边交易基础上的电力市场,都可以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作为电力监管机构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不支持或鼓励某个特定的区域电力市场模式。

四、美国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美国电力行业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监管体系,市场准入和电价监管是主要的监管手段。联邦层面的电力监管机构主要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电网可靠性、输电业务、电力批发和电力企业并购等,其他监管机构还包括美国核监管委员会(NRC)和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分别负责监管核电站、核燃料设施的安全以及电厂的污染排放。

州一级的电力监管机构一般为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或公共服务委员会,职责大致相似,主要负责配电业务、电力零售、电力应急管理和发放电网建设许可等。

从监管手段来看,市场准入方面,所有发电站和电网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均在监管范围之内,其中,FERC负责发放水电、核电、电力批发和跨州输电业务的许可,各州委员会负责批准火电、电力零售、配电网建设和配电业务的许可。

电价监管方面,FERC负责跨州输电业务和电力批发业务电价的监管,各州委员会负责配电及州内电力零售业务电价的监管。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美国地区最高的电价只有一毛四到三毛五,最便宜的有六点五分的平均消费电价,这么低的价格是真实的。通过看美国各州2013和2014年的数据,可以发现他们的电价是比较低的,尤其是康州的工业电价比我国要便宜一倍以上。

美国电价管理主要体现为电价核定、电价调整和电价监控。电价核定方面,受监管的公共电力公司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电力资费明细表,由监管机构审核。其中,跨州的输电和电力批发业务,其资费表由FERC核定;提供配电及州内电力零售业务,资费表由各州委员会核定。经批准的资费表,既是电力业务的价格公告,可用于电力公司与用户间的电力买卖合同,同时也是对电力公司进行价格监管的主要依据。

电价调整方面,电力企业应向监管机构提出调价申请,必要时通过听证会裁定。其中输电价格调整报FERC,配电价格调整报各州委员会。监管机构将成立审查小组对电力公司的基础费率、投资回报、公司收入、运营成本、折旧等逐项审查,并向用户和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如遇重大分歧则举行听证,由行政法官裁决。一般电价调整的监管审核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

电价监控由FERC负责。FERC每天汇集双边交易市场、集中竞价市场、电力现货批发市场、电力公司报价信息等多种渠道的价格,通过特定的计算机程序进行处理,并结合天气状况和能源市场价格资料,对电价的波动进行分析。如发现价格异常或有人为操纵的情况,将移送调查部门处理。

设立容量市场,确保长期电力供应安全。容量市场有助于实现一定的容量储备,确保长期供电安全目标,同时可以引导新的电力投资,促进资源配置优化。由于用电需求在短期内缺乏价格弹性,发电容量的紧张会导致价格尖峰。电力市场如仅依靠电能市场调节发电容量余缺,在容量富裕期会导致发电设备利用率低下,而在容量短缺期会导致大规模停电。在电能价格之外建立由容量价格引导电源投资的容量市场,可以有效避免单纯依靠电能价格导致的容量周期性繁荣与衰退,在确保长期电力安全供给的同时,更好地引导投资。在容量市场中,供电企业除履行向用户供电的电能义务外,还须履行一定的容量义务,通过签署“可靠性协议”满足一定的电力供应责任。容量提供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容量补贴,若自身无法履行容量义务,可在容量市场中购买容量以避免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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