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桃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用户电价的请示》(皖水电岳司[2013]66号)悉。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下达水电农村电气化及小水电代燃料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9 ]751号)以及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扩大试点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水建[2007]190号)精神,参照周边县做法,同意桃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居民用户除基准每户每月生活用电15千瓦时按省物价局规定的居民生活电价执行外,其余每户每月100千瓦时以内按0.38元/千瓦时的代燃料电价收取电费,超出部分仍按省定价格执行。
以上代燃料电价自2013年8月起执行。该函执行过程中,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