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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瓯市迪口镇小水电开发腐败窝案剖析

日期:2012-03-0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陈嘉宁 吴小飞 刘辉

国际电力网

2012
03/02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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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小水电 福建

    见利眼红 一拍即合
    迪口镇是福建省建瓯市的一个偏远乡镇,山深林密、河道纵横,水能资源十分丰富。前些年,迪口镇政府适时提出了“水电兴迪”的发展战略,一些头脑灵活的迪口人也开始思索如何利用这一资源发家致富,辖区内的私人小水电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让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出身、时任迪口镇水电工作站站长的谢某某有了用武之地。
    谢某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积极为家乡水利建设作贡献。一些私人水电站遇到技术难题找他时,他都耐心解答,甚至到工地现场指导。事后,谢某某坦言:“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家乡建设出力,那时的我真是浑身充满干劲。”
    然而,时间长了,自己只拿一份“死工资”,在家务农的父母又日渐年迈,而看着那些小水电站业主们却开始过上富裕的生活,谢某某的心态逐渐失衡了。
    2001年,已是迪口镇副镇长的谢某某因分管水利水电工作,便利用帮助小水电站业主解决质量监督、验收、并电上网、电价报批等职务便利,先后筹资入股三个私营电站,并从中获得了不菲的回报。
    2001年4月,南平市闽延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迪口镇政府按6:4的比例共同出资300万元组建了建瓯市兴迪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谢某某兼任总经理。此后,身为总经理的他先后两次收受工程建设承包人卓某某送的3.5万元。
    “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渐渐地,违规投资入股获取的回报和一些“小恩小惠”已无法满足谢某某的贪欲。2002年上半年,兴迪公司开始筹建秦溪电站,在实地勘测和数据分析中,谢某某凭借专业知识,敏锐地发现秦溪电站的投资回报率将会高于其他电站。在多次向时任迪口镇党委书记刘某、镇长郑某某汇报时,谢某某都刻意突出自己的这一判断。三人一拍即合,萌生了入股秦溪电站的念头。
    2003年6月的一天,刘某、郑某某、谢某某三人在时任南平市电业局副局长、兴迪公司董事长董某某的办公室“密议”了一番,很快达成投资入股秦溪电站的共识。由此,四人便在“合伙入股”的幌子下结成联盟,共同走上了挪用公款之路。
    瞒天过海 欲盖弥彰
    秦溪电站投资预算达400多万元,如何入股秦溪电站又不被外人发觉,投资入股款又如何筹措等问题,让刘某等人费尽心思——
    以什么名义入股?刘某等四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自己或亲属名义入股显然不合适。这时,董某某提议,他在长乐市有个远房亲戚陈某,以其名义入股便可以掩人耳目。于是,在谢某某的具体操作下,刘某等四人签订了两份“阴阳合同”。一份合同为关于迪口镇政府将秦溪电站28%股份转让给陈某的合同,由郑某某代表镇政府,董某某代表陈某签署;另一份合同则为刘某、郑某某、谢某某、董某某四人投资秦溪电站的内部协议,董某某以其外甥名义签署,刘某以其儿子名义签署,郑某某和谢某某均以配偶名义签署。
    如何筹措投资款?秦溪电站按照设计预算大约需要400万元,按照四人约定每人入股7%,那每人需要出资28万元,四人一时均难以筹措。最后,又是董某某出招:投资款不需要一步到位,可以按照兴迪公司的发展模式,先拿一部分钱,其余的由银行贷款来解决。经过一番商议,四人达成一致,参照银行贷款对资产负债比率的要求,虚拟出总投资额25%的资本金,余下75%以负债形式,这样一共只要出资28万元即可。为此,兴迪公司还秘密召开了一次“董事会”,参加会议的共有六人,除刘某等四人外,其他两人都是公司的下属职员。这个完全由四人操控的“董事会”通过了“投资人实际出资只要占资本金25%,余款用银行贷款解决”的方案,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案发后,谢某某坦言:“这次董事会就是为了让‘陈某’少交投资款而召开的,且会议完全在我们四人的操控之下。”这份会议纪要只适用于“陈某”,同样从迪口镇政府40%股份中受让6%股份的迪口村却得不到这种优惠,必须全额交给迪口镇政府24万多元的投资款。之后,兴迪公司以原有的五座电站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四人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欠迪口镇政府的84万元就包含在这些贷款中,他们已经完成了融资义务。在接受调查时,四人均表示说:“我们一直在从分红款中抵扣这84万元产生的利息,我们是承认这笔债务的。”
    如何操作分红结算?按照前几个电站的结算方式,每月的分红都是由兴迪公司进行结算,而后将分红款打到迪口镇政府账户,再由镇政府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这样一来,就无法隐瞒镇政府干部的视线。于是,四人最后商定,分红款由兴迪公司直接打入一个账户,即陈某的账户,再由谢某某的妻子每月将其分成四份,分别存入四个人的账户。从2005年12月28日到2009年8月20日,四人获利合计人民币59.56万元。
    因贪“触电” 悔之晚矣
    刘某等四人在这场自导自演的闹剧中,浑然忘记了迪口镇政府把这28%的股份转让给他们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四人中有迪口镇政府的党政“一把手”及分管水电的领导。他们轻而易举地将本应由镇政府享受的分红款转为他们“独享”,本应由个人出资的款项却由政府向银行贷款垫付,丝毫未将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
    然而,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法院的法槌声,惊醒了四人的发财美梦,同时也终结了他们的从政之路。案发后,刘某在悔过书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我没能淡泊名利,而是常常攀比同样资历的人获得的比自己多,过得比自己潇洒,我心灵深处的私欲开始渐渐外溢,从打政策的‘擦边球’收些‘红包’,到后来的利用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最终走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我对不起党和国家的教育,对不起人民的信任,对不起家人子女,我后悔莫及……”
    2011年9月,建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刘某、郑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六个月、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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