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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应加大对中国温室气体控制技术出口

日期:2007-06-12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国际电力网

2007
06/12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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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达国家 中国 技术

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气候变化室副主任徐影11日表示,如果发达国家加大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出口,会使我国更好地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贡献。

目前,我国正在采取多项措施,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例如提出“十一五”期间降低能耗指标,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提交国家履约信息通报。但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落后,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资料显示,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国家,在200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煤炭仅占27.8%,而中国高达68.9%。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造成中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此外,先进技术的严重缺乏与落后工艺技术的大量存在,使中国能源利用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约低10个百分点,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40%左右。

徐影表示,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中国生态环境脆弱,海岸线漫长,人均资源占有量低,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国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低,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仍然是国家的首要任务。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必将导致对化石燃料的消费和碳排放的抑制,这将对中国实现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带来巨大压力。研发和推广核心技术,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是减缓气候变化、建立可持续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

据专家介绍,中国目前非常需要包括高效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碳收集埋存技术等在内的各种先进的、有益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一方面,中国要靠自身力量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在上述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技术和经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要争取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促进发达国家“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无偿或优惠地转让先进技术,开展国际合作,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差距。

权威人士指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科技是不可或缺的手段,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公约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促进、便利和资助其他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转让或使他们有机会得到无害环境的技术和专有技术。

然而,公约自生效以来,由于技术转让牵扯各国重大利益,各缔约方难以达成共识,进展缓慢。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掌握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由于知识产权、经济利益、部分技术的军民两用性等因素的考虑,缺乏政治意愿,不愿提供技术转让。这导致发展中国家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技术,需要付出相当昂贵的成本。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

徐影说,气候变化主要是发达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造成的,其影响已波及全球。当前,发展中国家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先进技术,则使用落后技术而导致的温室气体高排放特征就会继续存在。发达国家应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切实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承诺,并应消除技术合作中存在的政策、体制、程序、资金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障碍,加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转让,使全球共享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惠益,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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