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6:华中能源监管局对重庆某电厂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重庆某电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贮灰场安全评估报告在2023年6月到期后未按期完成评估工作,检查组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电厂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但该电厂实际于2023年12月8日才完成整改。2023年12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电厂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重庆某电厂上述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行为,违反了《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综合考虑该电厂能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尽快完成整改,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电厂主要负责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7: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某火电建设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在对某火电建设公司镇海搬迁工程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施工中存在“脚手架部分作业点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无临边防护措施、脚手架立杆垫块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上下安全通道未设置、脚手片未铺设”等多项违法行为。1月,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火电建设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且该违法行为在施工现场多处发生,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按照从重情形,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8:福建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在对某发电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四不两直”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具体包括“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企业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等;二是未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尽到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运维服务单位,并由运维服务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1月,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4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某发电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规定,福建能源监管办对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别处以5万元、5万元、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