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安康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推进安康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安康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安康市汉滨区瀛湖镇,电站装机容量60万千瓦,上水库利用已建的安康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330米;下水库利用在建的旬阳水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241米。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涉及安康市汉滨区4镇(街道)18个行政村。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淹没区范围根据水库正常蓄水位,并考虑混合式抽蓄运行方式、风浪爬高等因素及设计洪水回水淹没范围确定。上水库无淹没影响处理范围,下水库淹没区为计算的淹没处理范围与旬阳水电站水库原淹没处理范围的区间部分。具体范围由省水利厅核定,以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安康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立即停止建设;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等;禁止违法向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迁入人口及分设户主。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及人口安置。
三、安康混合式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实物调查。调查工作务必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细致准确,调查结果须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物调查不重不漏;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对干扰、阻挠实物调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