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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日期:2022-10-08    来源:安徽省人大

国际电力网

2022
10/08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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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法 电力供需平衡 电力市场交易

安徽人大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办法指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各类主体应当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力需求响应管理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网需要时增加或者削减负荷,促进电力供需平衡

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推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完善交易规则和市场化电价传导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有序参与电力市场。

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鼓励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综合能源管理,引导能源服务企业为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咨询等服务,满足多元化用能需求。

详情如下:

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2年10月18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办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建设、安全运行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宣传,提升全社会绿色用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电力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能源、生态环境等专项规划,依法编制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编制电力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以及专家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按照前款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城市综合管廊覆盖范围内的电缆,可规划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重大电源、重点电网、农村电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大型综合能源、充换电等电力项目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时序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地下电缆通道等占地较少工程建设,可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杆塔基础、地下电缆工井占用的土地给予经济补偿。变电站、发电厂取水管线等占地较多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兼顾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工程建设改造、迁移和补偿费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电力建设项目获得核准或备案后,项目涉及拆迁的,依照国家相应电压等级设计规程确定拆迁范围,并及时依法征收或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除本项目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可能导致拆迁成本扩大或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二)新开发土地和修建房屋、大棚、禽畜养殖场等其他设施;

(三)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四)其他可能导致拆迁成本扩大或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下列电力建设项目手续的,可以优化相关办理流程。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电力工程开工建设条件可以依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对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换流站)工程采取消防验收,对220千伏以下变电站工程采取消防备案。

第十五条鼓励电力企业运用互联网、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促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地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加大农业生产用电设施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电力设施安全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用电条件,满足乡村振兴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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