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止供电,或者对用户投诉、咨询不及时处理的,由电力管理部门或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告知用户,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需求响应,指用户根据价格信号或激励机制,主动改变其固有的习惯用电模式,减少(增加)用电,从而促进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的行为。
(二)可中断负荷,指在电网高峰时段或紧急情况下,按照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在不影响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中断或削减的用电负荷。
(三)用户受电工程,指由用户出资建设,在用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等用电业务时涉及的电力工程。
(四)重大活动,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户。
(六)重点用户,指重大活动主办场所、服务场所相关用户,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发电企业,指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
电网企业,指拥有输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供电企业,指拥有电网资产并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包含增量配电企业等。
售电企业,指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 冯克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推动能源革命的战略需要。“十三五”以来,我省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亟需进一步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通过制定《办法》,完善新能源发电并网、电能消纳、电力调控等相关制度,推动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增强电力建设保障能力需要。随着全省用电需求持续较快增长,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尽管电力项目建设亟需加速推进,但却面临着建设规划依据不清、标准不一等问题。通过制定《办法》,细化电力规划建设相关制度,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电力支撑。
三是提升民众用电质量需要。近年来,我省社会用电需求和消费方式均发生了深刻变化,深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供电企业抢修服务、办电时限等义务,规范小区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电力保障。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开展了调研,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通过省政府网站、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和论证会,充分听取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六章五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电力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电力企业、电力用户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明确了电力规划编制程序;明确电力工程与其他工程相互妨碍处理办法;简化电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鼓励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确定电力安全生产和运行原则;要求电网企业规范并网运行并实行保障性收购,综合开展应急处置、电源调节等;确定限电处置、紧急避险等机制;明确电力市场建设方向和各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明确了供电企业在供电服务、供电抢修、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义务,规范抄表计量和电费收取;提出能效管理、电能替代相关工作要求;规定了新建改建场所车位的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确定电力数据调取、开发利用及安全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在执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中的各方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电力专业术语释义及《办法》生效日期等内容。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