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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日期:2022-05-19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国际电力网

2022
05/1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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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施 用电需求 电网企业

日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 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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