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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电力现货交易的认识误区

日期:2021-10-18    来源:中国能源报  作者:吴安平

国际电力网

2021
10/1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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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交易 现货交易 中长期交易

“无现货不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但在我国电力市场中,究竟什么是电力现货和电力现货交易,至今仍普遍存在着某种认识上的误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电力市场的特殊性,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展开分析、深入探讨,找出原因并走出误区,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十分重要。

电力商品特殊性决定了电力现货特殊性

与普通商品相比,电力商品在至少五个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一是看不见、摸不着;二是不能大量储存;三是生产与消费同时完成;四是依靠专有的输电网络以光速“运输”;五是需要通过调度中心执行交易结果。

现货是指已经生产出来的、可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品。如果硬要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除蓄电池外,电力商品可以说是根本就没有“现货”。因此,人们只能根据电力商品的特殊性对其进行专门定义。

在电力市场中,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电力商品进行选购的前提,是电力生产商拥有的电厂已经建成并接入电网,具备了发电的全部条件。此时的电厂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产品库”,存放着拟出售的电力商品。不同类型电厂生产的商品也有明显的“品质”差异,比如,“生产原料”的碳含量不同、生产成本不同、不同时间段的产量不同、输送的距离不同等(这些差异与电能在物理功能上的同质化并不矛盾),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要求购买不同厂家的商品。显然,这种可供消费者挑选的电力商品,就是电力市场中的现货。

因此,电力现货可定义为:已建并接入电网、具备发电条件的电厂可预期的供给用户的电力电量(电能)。

市场需要较为充足的现货做支撑。一个国家如果缺电现象普遍持续存在,大量的电厂还处于建设或规划之中,就说明该国建设电力市场的基本条件还不具备。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选在电力供给总体略大于需求时启动和进行,实际上就是对“无现货不市场”原理以及电力现货定义的认可。

不可否认,像光伏、风能以及水能等发电站,无论全年或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其可预期的发电量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正是电力商品特殊性的一种表现,它除了增加用户购买方式的复杂性外,并不会颠覆电力现货的定义,而且,随着气象预测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发电站运营经验的不断积累,这种不确定性会变得越来越小。

电力中长期交易也是现货交易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陈皓勇在2018年撰写的《电力市场设计与运营中的几个关键概念》一文中提出,“电力中长期交易也是现货交易”,其在之后的文章中(如《新电改到底出了哪些学术bugs》)又作了进一步阐述。他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第一,任一种电能交易都有3个关键时间点:交易发生时间、交割开始时间和交割结束时间。尽管各种交易从达成到交割开始的时间以及交割的持续时间不尽相同,但最终都要反映在电网调度中心的执行方案上,不存在交易与交割同时发生的情况,因此,它们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属于现货交易。

第二,电能从长期、中期到短期再到超短期(实时)交易,实际上是对最后交割方案(调度计划)的滚动修正。调度计划方案不可能全都在日前或日内通过“现货交易”而形成。为有利于调度方案的安排和执行,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应鼓励供需双方尽早开展交易,并尽早向调度中心提供带曲线的交易结果。

第三,“现货价格”一般通过经济调度模型计算得出,反映的是边际机组的边际成本,并不包括长期发电容量投资的经济信号。依靠目前界定的“现货交易市场”发现价格并引导投资,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中也无法兑现。

第四,电能中长期交易具有管理财务风险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通过它,可以提前做好发用电计划,确保电力系统以较优化的方案运行。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电力市场中,电能的中长期交易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国外电力市场的长期实践表明,该环节的交易量远比“现货交易”大得多。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刘敦楠也认为,电力中长期交易本质上属于现货交易,即“远期现货交易”,人们常说的“现货交易”实际上是“即期现货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对象是实物而不是合约,因此,它不是期货交易。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发布的《新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更是指出,中长期交易提供的价格信号可以引导电源的规划和投资。

电力系统是世界上人工创造的最复杂的系统,依赖于这个系统而建立起来的电力市场,必须在电力技术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两者的“交集”中运行,因此,其也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市场,电力现货交易的内涵显然需要从多个维度思考和把握。

现货与现货交易虽不是同一概念,但二者密切相关,没有现货也就没有现货交易。可以说,凡是对已建并具备发电条件的电厂其可预期的上网电力电量进行的交易,无论是年度、月度、周内还是日前、日内交易,都是现货交易。

现行的“电力现货交易”概念充满矛盾

所有的电力交易虽都是电力商品生产前的交易,即所谓的“实时交易”,但也需要提前进行,不可能做到交易与交割同时完成。将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认定为“现货交易”,依据的显然是交易与交割的间隔时长。与中长期交易相比,这三种交易各自距交割的时间都很短,但若与它们自己相比,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实时交易”与交割的间隔时长如果按1小时计,则日前交易的间隔时长将是它的24倍,这无疑给电力市场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带来困惑。

困惑一:既然“现货交易”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日前,那么是否还可以扩大到一周内,甚至一月内?据了解,英国的“现货交易”就可以延伸到交割前一周,如此,我国是否也应当这样做?

困惑二:如果认为中长期交易不是现货交易,那“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电力市场建设方针还能够成立吗?“无现货不市场”,如果现货交易不占据主体地位,建设这样的市场还有意义吗?

困惑三:如果承认中长期交易属于现货交易,却又明确规定“现货交易”只包括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且将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作为对应概念并列,岂不自相矛盾?

这些困惑和矛盾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人们缺乏对电力市场特殊性的深刻认识,不恰当、随意化地使用“电力现货交易”概念。为促使电力市场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非常有必要规范有关概念的使用,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正式明确中长期交易也是现货交易,不再使用只包含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的“电力现货交易”、“电力现货市场”等概念。

第二,电力交易可分别称为长期、中期、短期、超短期交易,各自与年和多年、月和季、日前和周、实时(日内)交易相对应。

第三,由于原来的日内交易和“实时交易”都是对日前形成的发用电方案(调度执行计划)进行的微调,两者功能基本一致,所以,日内交易其实不仅包含“实时交易”,而且本身也就是“实时交易”,统一称为“实时交易”更符合电力市场(电力系统)的特性。

第四,对有的提法进行必要修正,比如,“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宜改为“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短期和实时交易为补充”;“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宜改为“电力短期和实时交易市场建设试点”等。

电力市场化改革是一项万众瞩目、顺应历史潮流的事业,“电力市场建设”则是一门新兴的跨学科专业,发扬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使这门专业尽快在我国生根开花,严肃、严谨使用每一个专业概念是必要和明智的。

电力市场建设应更新逻辑起点和基本思路

不同时间尺度的电力交易都有自己的不同定位和功能,它们互相配合、有序协调,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现货市场体系,有效发挥着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提供完整价格信号、优化资源配置等作用。

电力市场建设的逻辑起点既不能放在中长期交易上,也不能放在短期或超短期交易上,而要置于整个现货交易体系之上。现货交易的重要性是不容怀疑的,但按照目前的界定,难免会导致人们片面强调甚至夸大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的作用,而理所当然地忽视中长期交易的意义,以致电力市场建设的实践偏离实事求是的路线,出现不顾实际情况而盲目追求“现货交易”,并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倾向。

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根据电力现货和现货交易的科学定义,从新的逻辑起点出发,以求真务实的精神,逐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以中长期(年度和月度)交易为基础、短期(周内或日前)交易为主导、超短期(日内即实时)交易为补充”的交易格局和市场化平衡机制。

“基础、主导、补充”,是从全局和发展趋势出发,对电力中长期、短期、超短期(实时)交易功能的客观定位。电力市场的建设难以一蹴而就,需要经历一个从“以中长期交易为主”到“以中长期交易为基础”的较长时间的逐步提升过程。由于全面开展短期和超短期(实时)交易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比如尚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调度体制),同时基于对现货交易的重新认识,“十四五”期间,电力市场建设的重点仍应是在2020年新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长期交易,认真组织开展分时段带曲线、月内多日、滚动撮合等交易,细化颗粒度,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应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推动电力市场尽快走向成熟和实现更理想的交易格局打好基础。

(本文作者系西南电力设计院原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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