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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来源: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

国际电力网

2021
03/24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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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需求侧 电网企业 电力用户

关于征求《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能服务产业培育,进一步规范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升服务机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相关文件要求,我中心在《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组织修订了《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4月18日前将反馈意见(附件2)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 系 人:陈晨 010-63253651、15801025212

罗洋 010-63253531、13111421997

电子邮箱:idsmpc@163.com

附件:1.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维护电力需求侧管理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升服务机构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服务机构的管理,包括服务机构能力评定管理、监督管理、行为规范、工作机制等内容。

第四条 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评定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条 中心对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中取得显着成绩的服务机构及个人将给予鼓励,具体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服务机构能力评定管理

第六条 服务机构实行能力评定及公示制。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据实填写申报资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拒绝其申请;已获资格认定者,将撤销其资格。

第八条 服务机构申请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在国家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资格,具备施工、设计、检测、承装(修、试)、计算机软硬件、供电业务许可证、售电等业务资质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资质。

(二)熟悉工业、建筑或交通等领域电力用户的运营情况和技术特点,具备用电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对用电(能)情况进行全面诊断、综合治理的能力。

(三)业务或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能)监测监控、能效(节电)管理、需求响应、电能替代、电能质量治理、智能运维、资源综合利用、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智能用电产品开发、储能、能源交易服务、综合能源诊断与咨询、能源管理技术与平台开发、售电等。

(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五)管理状况良好,质量管理、供应商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六)拥有相应的技术和专业人员,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能力。

第九条 服务机构申报类型

(一)初次申请服务机构:凡有意愿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且初次向中心提出能力评定申请的服务机构。

(二)换证服务机构:已通过中心能力等级评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能力评定证书有效期截至本年度且主动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在能力评定证书有效期截止前60日内向中心提出换证或升级申请。

(三)升级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定为二级,能力评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且满足升级要求的服务机构。

(四)年审服务机构:已通过中心能力等级评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能力评定证书未到有效期,需要开展年度复核的服务机构。

第十条 服务机构能力评定程序

(一)服务机构能力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申请、换证、升级、年审等工作,在“在线服务”栏目中点击“需求侧证书查询”。

(二)服务机构申请人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中心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自受理服务机构申请之日3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出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能力评定评审意见》,确定评定服务机构能力等级,中心将按批次向社会公示、公布已通过能力评定服务机构名单,未通过评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自服务机构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能力评定证书(电子版)制作,服务机构可在线自行下载。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的能力评定按等级划分,分为一级和二级。能力评定内容包括经营能力、技术能力、人员水平、管理能力和信用记录,满分100分。

一级:80分(含)-100分

二级:60分(含)-80分

第十二条 能力评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动态考核,并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的能力等级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核,对所发现的问题参照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对能力等级有效期内的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年审工作结束后,统一公示结果。

第十五条 促进中心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市场业绩、服务质量、社会信用等进行跟踪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审核结果,中心将对服务机构作出维持原等级、警告、取消资格等决定。

(一)维持原等级: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维持之前所评定的能力等级。

(二)警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促进中心将出具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整改:

1.受到用户投诉,经促进中心核实确系服务机构责任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3.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取消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机构将被取消资格:

1.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法从业行为,被依法吊销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的;

2.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3.给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经警告无效的;

5.连续2年无任何与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业绩的;

6.未通过年审的。

第十七条 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机构,并定期公示处置信息。

第十八条 退出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作退出处理:

1.服务机构主动书面申请提出退出的;

2.被取消资格的。

(二)中心将退出机构处理决定进行通报。

(三)被退出处理的服务机构一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结果异议处理。服务机构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中心申请复议。

第四章 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的工作原则上遵循“诊断、治理、评估”三段式工作模式,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化和信息化作为前提要素,应贯穿整个实施过程中。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可分为可靠用电、节约用电、电力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环保用电、智能用电六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诊断服务

针对工业企业用电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地诊断企业的耗能要素,编制项目诊断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节能潜力,提出初步改造设计方案及其预算投入等,该报告可作为下一步的实施指导。

(二)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制度

协助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用电(能)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用能情况进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三)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制定并执行负荷控制方案,为企业用电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协同多方资源,合理参与需求响应、电力交易等行动。

(四)节能改造

根据诊断情况,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手段进行节能改造,提高用电效率,实现电能节约。

(五)优化生产工艺或过程

结合生产过程进行工艺优化、改造,应用自动化技术实现优化控制,提高生产能效。

(六)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

合理建设分布式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设备,所产生电力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降低用电成本。

(七)电能替代

使用电能替代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能源,实现能源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

(八)延伸服务

结合能源管理发展需要,提供以电能服务为基础的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并配合电力用户做好碳减排、碳交易等。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对交付的产品、服务承担售后服务和质量担保。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专业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保证专业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共同遵守行为规范守则,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促进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二)坚持服务第一、用户至上,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诚信经营,合作多赢。

(四)履行商业规约,不得将用户信息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五)坚持行业自律,鼓励有序竞争、公平竞争,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竞争。

(六)积极支持促进中心相关课题研究、标准编制、行业调研、数据报送、会议培训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范守则的服务机构,中心将视情况采取约谈、警告、终止服务、取消资格等手段,予以惩戒。

第五章 服务机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设立信息联络人,建立中心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信息联络人应当真实、及时、完整地按要求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中心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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