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用户侧经营主体与发电侧经营主体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绿色电力交易、省内融合交易(月度、旬、D+2融合交易〈D为交易日,下同〉)等。
跨区跨省交易可以在区域交易平台开展,也可以在相关省交易平台开展。点对网专线输电的发电机组(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机组,纳入受电地区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发电计划放开情况参与受电地区电力市场。在优先安排优先发电合同输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
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也可聚合后进入市场;未直接或聚合参与市场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
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省内绿色电力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交易。
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可自主协商建立“交易电价+上下浮动”机制,在浮动基准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可以对交易电价进行相应浮动调整。相关机制可以通过电子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后生效。
文件提出,绿电交易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现阶段绿电交易可以按用户需求不定期开展交易。绿电交易应当优先组织、优先执行和结算。绿电交易市场准入、市场注册、交易申报、交易结算、绿证核发等按照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甘肃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电力市场主体:
为规范甘肃电力中长期市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甘肃市场实际,对《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3〕161号)进行修订,在初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于11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甘肃能源监管办。
联系人:田 甜
电话:0931-2954861
邮箱:scgsb@nea.gov.cn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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