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指出,四川电网500千伏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6分/千瓦时标准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调整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文件明确,对四川电网、省属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已执行本通知居民阶梯电价标准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继续实行丰水期(6—10月)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即对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20元/千瓦时。
将四川电网对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的分类趸售电价调整为单一制综合趸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不同电压等级分别按1—10千伏0.3657元/千瓦时、35—110千伏0.3607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3457元/千瓦时标准执行。
除此之外,关于输配电价,文件规定,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不满一千伏降低0.0333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341元/千瓦时,35千伏降低0.035元/千瓦时。
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1-10千伏、35千伏降低0.0372元/千瓦时,110千伏降低0.0392元/千瓦时,220千伏降低0.0422元/千瓦时。
具体原文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网”)供区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在2017—2019年供区范围基础上,新增国网盐源县供电公司、国网富顺县供电公司、国网布拖县供电公司、国网茂州供电公司和国网若尔盖县供电公司5家,减少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1家。
二、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1。结合国家清理完善电价政策相关要求和四川电网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安排,取消存量电量、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政策,藏区留存电量、弃水电量等其他市场化交易输配电价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四川电网500千伏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6分/千瓦时标准执行。
三、四川电网2020—2022年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见附件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调整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四川电网遂宁市、富顺县供区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按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表的用电类别和标准执行;盐源县、沐川县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调整按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表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标准执行;其余未同价供区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已同价的,电价标准同步调整,具体地区和用电类别详见附件3。
四、实现与本通知目录销售电价同价的各类用电,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各类未同价用电,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丰枯峰谷浮动电价政策暂维持不变。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功率因数调整、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工业企业阶梯电价、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已出台农网维护费征收标准的维持现状,未出台的统一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四川省农网维护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9号)规定的农网维护费政策和省级电网标准执行。
五、四川电网供区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已实现与本通知标准同价且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统一执行四川电网供区居民生活用电低谷时段(23:00至次日7:00)电价政策。对四川电网、省属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已执行本通知居民阶梯电价标准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继续实行丰水期(6—10月)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即对月用电量181—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调0.20元/千瓦时。上述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政策的资金来源,除去本轮输配电价降价空间已疏导部分外,在丰水期通过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非市场化水电电量分摊等方式筹集。
六、将四川电网对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的分类趸售电价调整为单一制综合趸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不同电压等级分别按1—10千伏0.3657元/千瓦时、35—110千伏0.3607元/千瓦时、110千伏及以上0.3457元/千瓦时标准执行。趸售电量不再执行峰谷浮动电价政策,部分趸售电量(以2019年各趸售用户实际趸售电量中工商业电量占比确定)继续执行丰枯浮动电价政策。四川电网不再随趸售电量代征代缴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趸售用户按规定向终端电力用户代征收后,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对我委已疏导的资中龙源电力有限公司、青川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资金,四川电网继续按现行规定在趸售电费中作相应扣减。四川电网内部不同核算单位之间开展的电能量交易属内部调剂关系,其结算标准自行确定,不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趸售电价、余电上网等电价政策。
七、四川电网供区内未全面实现各类用电与本通知公布标准同价地区,要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同网同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同价方案并报我委备案后实施;其中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等低价区可立足地方实际分步实施,先行推动本市(州)内实现“一张目录销售电价表”。
八、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市场化。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前辅助服务费用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市场交易电价按照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规定,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四川电网按照规定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自2021年起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四川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内统调统分电厂基准优先购电均价。
九、四川电网要按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相关要求,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以及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用户分别对应的购电量、输配售电量、购电成本、售电收入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
十、本通知公布的电价政策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初以来实施的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我省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企业实施临时电费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转供电环节电价秩序整治工作,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切实将降价政策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2. 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3. 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调整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