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增量配电网
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说明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者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选择分类结算电价的配电网企业,要向省级电网企业据实提供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分类电量、用电容量(需量)等电费计费依据,由省级电网企业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个年度收取输配电价的依据。
原文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19〕123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稳步推进我省
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
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现将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经国家或我省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定价方法。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用户承担的配电网价格不高于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该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价差。以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由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自主确定,并报我委备案;以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在最高限价内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确定前,电力用户与配电网结算的输配电价暂按其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执行。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三、调整机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通过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有效期以配电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我委将根据本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
四、结算制度。增量配电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者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选择分类结算电价的配电网企业,要向省级电网企业据实提供网内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分类电量、用电容量(需量)等电费计费依据,由省级电网企业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个年度收取输配电价的依据;选择综合结算电价的配电网企业,根据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两部制电价支付输配电费。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向省级电网缴纳基本电费。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执行与省级电网电力用户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价格政策。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