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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弄虚作假 或将面临最高50万罚款

日期:2018-04-24    来源:东方今报

国际电力网

2018
04/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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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电移民 水电开发 水利建设

4月23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实施办法》明确,移民安置去向要广泛征求移民意见,擅自修改移民安置规划的行为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18年5月18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移民将达到或者超过原有生活水平

《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拟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前,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根据《实施办法》,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包括: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实物调查结果,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

《实施办法》明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规划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对于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安置资金由政府兑付到个人

《实施办法》明确,应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将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在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的发放上,对集中安置的移民,由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兑付到移民个人;对自主安置的移民,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兑付到移民个人。

《实施办法》明确,移民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村开展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对于委托统一建房的,政府应组织移民根据补偿资金和自身情况选择户型,并组织移民代表全程有序参与移民房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房屋建设质量。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实施办法》要求,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享受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已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审批的,有关单位不得拨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移民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和存储期间的孳息。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继续用于移民工作和遗留问题处理。

《实施办法》强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项目的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弄虚作假最高罚款50万

对于盯上老百姓“保命钱”的人,《实施办法》也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编制或者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项目法人、移民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后期扶持监测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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