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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千瓦·年!2024年起山西实施煤电容量电价新机制

日期:2024-01-08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电力网

2024
01/0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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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 新型电力系统 新能源发电量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山西 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发《关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把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持续提升电力保供能力。

《通知》明确了实施范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拥有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并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通知》明确,2024—2025年,山西省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年(含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容量电价按月执行,各月标准为年容量电价标准的1/12。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按机组补偿,由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燃煤机组当月容量电费=当月认定该燃煤机组日最大出力的算术平均值×月容量电价标准。

《通知》就容量电费考核指出,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2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扣减50%,发生4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3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容量电费的资格。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关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23〕46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大唐山西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西电力有限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燃煤电厂、售电公司、用电企业: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充分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促进新能源加快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结合我省电力系统发展实际,现就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电能量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高效协同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构建有效反映各类电源电量价值和容量价值的两部制电价机制。当前阶段,适应煤电功能加快转型需要,将现行煤电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其中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灵敏反映电力市场供需、燃料成本变化等情况;容量电价水平按照国家部署根据转型进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充分体现煤电对电力系统的支撑调节价值,确保煤电行业持续健康运行,持续提升电力保供能力。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范围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纳入国家电力规划的在运公用煤电机组、符合《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相关规定的在运公用燃煤背压机组,拥有国家或地方有权部门核准(审批、备案)文件,并持有国家能源局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具体煤电机组名单由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并动态调整,每年12月底前将确定的煤电机组名单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能源监管办每年牵头对煤电机组容量电价适用范围认定情况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转省能源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处理。

新投运机组(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发文后实施投运机组,下同)的设计供电(供热)煤耗应符合《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5574)等规定,灵活调节能力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等相关要求,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版本执行。新投运机组在完成认定工作后,补发自投运次月起应获得的容量电费。

(二)容量电价标准

2024-2025年,我省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为100元/千瓦·年(含税,下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电机组容量电价标准调整后相应调整。容量电价按月执行,各月标准为年容量电价标准的1/12。

(三)容量电费计算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按机组补偿,由电网企业按月结算。燃煤机组当月容量电费=当月认定该燃煤机组日最大出力的算术平均值×月容量电价标准。

每月20日前,调度机构(省电力公司)组织纳入容量补偿范围的煤电机组在调度技术支持系统申报次月每台机组的每日最大出力预测值(每天一个值),作为电网企业测算煤电机组容量电费依据。每日17时30分前,煤电机组修正次日最大出力,作为最大出力测试和容量电费结算依据。申报最大出力不得高于晚高峰现货系统申报的运行上限。

(四)容量电费分摊

当月应支付煤电机组全部容量电费,扣除我省燃煤机组跨省跨区交易回收的容量电费后,剩余部分每月由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外)比例分摊。工商业用户分摊的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表“系统运行费用”中以“煤电容量电费折价”列示,由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送受双方应当签订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明确煤电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和履约责任等内容。其中:(1)配套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受电省份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由受电省份承担。向多个省份送电的,容量电费可暂按受电省份分电比例分摊,鼓励探索按送电容量比例分摊。(2)其他煤电机组,原则上执行我省容量电价,容量电费分摊方式及金额由送、受方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外送电量占比、高峰时段保障受电省份用电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协商确定。

未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燃煤机组参与跨省跨区外送电量交易时,交易双方应充分协商一致,可按我省容量电价标准单独约定履约责任及外送电量对应的容量电费计算方式;未单独约定的,视同电能量交易价格中已统筹考虑容量电价因素,在结算时将单一制电价调整为两部制电价,分别结算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其中,机组需调整结算的容量电费=(当月该机组考核后全部容量电费÷当月该机组全部上网电量)×该机组当月对应的跨省跨区外送电量。纳入受电省份电力电量平衡的跨省跨区外送煤电机组在未协商一致前暂参照执行。

(五)容量电费考核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容量电费的资格。

我省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测试按照“自动测试为主、随机抽查为补充”的原则开展。燃煤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考核规则由山西能源监管办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另行制定。

(六)应急备用机组容量电价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容量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原则或采取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调用时段电量电价,按同时段最短周期电力市场交易电价水平确定。应急备用煤电机组具体范围由省能源局牵头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周密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煤电容量电费测算、结算、信息统计报送等相关工作。燃煤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机组最大出力,作为容量电费测算、结算、考核的依据;结合煤电容量电价对固定成本的补偿程度,合理参与市场竞价,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

(二)强化政策协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完善有关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促进电量电价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形成,与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适时研究建立适应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建立后,省内煤电机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容量电价机制。

(三)密切跟踪监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加强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确保批发市场价格信号及时、合理传导至零售市场用户。电网企业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情况、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情况、电量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向用户及时宣传煤电容量电价及电量电价有关政策,引导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合理协商签订零售合同,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向用户充分阐释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对发挥煤电支撑调节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两部制电价有效落实。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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