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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市场化可与政府监管调控并行

日期:2008-07-16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叶勇

国际电力网

2008
07/16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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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电 市场化

    本报昨日推出了《理顺煤电价格体系 市场化将成长远之道》的报道,指出化解目前“煤电之争”的根本之道在于推进资源价格市场化。不过,在坚持市场化大方向的同时,政府对该行业的监管与调控仍不可或缺,以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如何使市场实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序、可控则是政府要管的事。”中电联燃料分会会长、原中能电力燃料公司总经理解居臣明确指出,“对于放开后如何负责任地对重要基础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进行监管和调控则应是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关注和致力进行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炭市场和煤炭订货方式改革的积极引导,对计划年度煤炭产、运、需进行总量平衡,提出总量调控的指导性意见,避免无序竞争。”

  他建议,政府力量不能完全屈服于市场的力量,市场的东西不一定完全是对的。“目前煤炭市场出现了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电煤供应紧缺,资金不足、价格飞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个人认为,有关部门在煤炭产品进入市场后缺乏必要的调控措施,有的甚至是放弃管理,听之任之。使得煤炭资源变成了企业甚至个人的牟利资产。”他说。

  “基础能源不能作为某些企业和个人牟取暴利的手段,国家为什么要监管,道理也在这里。”解居臣说,“当时放开煤价时考虑的是一旦走向并轨,煤炭价值得到真实反映,电力市场也能有更大的竞争力,结果合同煤和市场煤差距反而拉得更大了,我们并轨的速度不如市场快,改革偏离了当初良好的初衷。”

  “既然放开了就要依法管,由供需决定价格,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解居臣指出。他建议,国有大矿带头搞一个合理核价有必要。可核算出煤炭工业总成本,然后乘以一定利润比例,再浮动10% 合理核定一个基准价,价格形成以后,市场作用要受制于这个价格。

  他还建议,为缓解煤电矛盾:一是要逐步推进电煤与市场煤价格并轨。二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商大型煤炭、电力企业建立中国电煤“基准价谈判机制和形成机制”,引导煤炭价格。三是建立现货市场、中长期合同市场、期货市场价格指数体系,形成有效竞争的煤炭产品市场定价的价格形成机制。四是形成规范的煤电联动机制,对电价实行有效的价格监管和适时调整。五是形成有利于煤炭和电力结构调整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能源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抑制企业暴利。以及积极推进全国电力燃料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国电力燃料现代化管理。

  不过,电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疆建议,必须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彻底市场化,全面放开煤炭价格取消电煤双轨制;实施电煤准入制度;组建专门储运机构:组建专门投资机构建设煤炭运输专用设施,通过公开定价、渠道专用、减少中间环节等降低运输成本,组建专门储备机构,逐步形成较大的煤炭储备量,一方面保障电煤供应;一方面高抛低吸,平抑市场价格波动;不断提高能源生产集约化,“上大压小”,鼓励国有资本特别是鼓励央企进入,同时提高能源消费集约化;开拓海外市场,扩大进口,减少出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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