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第174次常务会议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一次全国性清理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专项大检查。此次检查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统计局、银监会、电监会等8部委具体组织实施,并抽调人员组成8-10 个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
《通知》指出,此次检查的范围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重点是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和区域性较强的其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政策方面的情况;二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方面的情况;三是清理和纠正在地价、税费等方面违规出台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四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情况;五是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污染物减排和新建项目方面的情况;六是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品出口政策的情况。
检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地方组织自查自纠,时间从5月下旬到6月中旬;第二阶段,国务院派组检查,6月底完成;第三阶段,专项大检查总结。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大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切实按照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客观、严格、真实,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解决措施;进一步研究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