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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工作意见》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日期:2007-03-29    来源:中新浙江  作者:中新浙江

国际电力网

2007
03/2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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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南京 《工作意见》 加强 电力 设施 保护 工作

“电”和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而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近年来,全国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事件频发,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的最大威胁。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切实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2007年电力设施破坏事件有所抬头

  据介绍,进入2007年以来,仅1至3月份我市就发生各类过失性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40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8起。

  比如今年2月下旬,某房地产公司施工挖土,挖断两路电力电缆,造成北河口水厂等重要用户失电。3月上旬,某外地包工队野蛮施工,导致吊车碰线,酿成两死一伤悲剧的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今,南京地区被盗配电变压器56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被盗铁塔72基。

  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今夏电网安全运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今年4月至6月份,将在全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暨电力设施保护区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打击涉电犯罪,加大对废旧物品收购点的整顿,切断销赃渠道,通过专项整治,净化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环境,使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事)件明显减少,从而有效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迎峰度夏工作顺利进行。

  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要时断电

  《意见》规定,电力企业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进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进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发送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终止供电,并及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对已建的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对电力设施已造成安全隐患的树木等,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经委副主任闵慧表示,有关部门将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同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把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

  据悉,与之配套的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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