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燃煤机组脱硫力度。对未安装脱硫设施的企业限期整改,安装脱硫设施,逾期未安装的,责令停产整改。
二、清理环评审批的电力项目。对已取得环评审批的电厂项目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新的产业政策要求的不准开工建设,收回已分配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
三、依法关闭小火电机组。决定于2007年底前淘汰关闭高头窑发电厂6MW机组、准能一期发电厂200MW机组。2008年底前,坚持上大压小,以新代老的原则,清理关闭小型燃煤机组,以降低能耗,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四、清理煤化工项目。对已停工的鄂尔多斯金诚化工项目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已审批的煤化工项目,要与国内外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合作,杜绝小规模、小企业开工上马。对已立项的煤化工项目进行重新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能整合的予以整合。已开工建设的煤化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环评审批中的各项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清理整合工作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
五、全市所有的煤炭整合技改项目,在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前,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六、坚决淘汰治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能耗高、污染较重的产业。在2006年淘汰105家小兰炭企业的基础上,2007年对境内的83家小兰炭企业分期分批清理和关闭。对硅钙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凡未按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九条要求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七、巩固棋盘井等工业重镇和工业园区环保专项清理整治成果,加大绿化、净化和美化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环保模范区。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对个别偷排、超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措施,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八、巩固整顿矿业秩序成果,依法打击盗采明煤和乱采滥挖煤炭资源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九、进一步加快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成立“创模”组织机构,制定出台“创模”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进主导产业与重点区域发展专项规划环评,促进全市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为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增加事业编制10个,充实环保监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