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精神,电监会1月22日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电监会在这份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范围: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信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经过、初步原因和性质、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电监会同时明确了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报告时限。电力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中,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本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时,项目建设、施工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必须立即向电监会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电监会派出机构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向电监会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电力突发事件,应当采取书面报告和电话报告两种方式尽快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按规定书面报告。
电监会表示,对电力企业报告电力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电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电力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电力事故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电监会要求各单位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应急预案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