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说,是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属价外税。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已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一个税种。在征缴方式上,我国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因此,增值税相应的抵扣范围、税率及征收方式等环境,将对应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增值税也是电力行业缴纳的最主要的一类税种,近年国家关于增值税的相关税制改革和优惠政策,减轻了发电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并对产业的发展和再投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通过回顾近年增值税改革的进程,分析2009年转型预期的实现情况,并结合发电企业的实际,对发电企业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增值税环境提出相应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后对发电企业的实际影响
发电企业对增值税转型增效寄予了厚望,在经过多年的试点后,2008年底终于盼来了这一新政策的全面实施。
(一)近年相关增值税税制改革回顾
我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增值税,但在2009年以前,除在部分地区试点外,实行的增值税制度均属生产型增值税。
在对货物和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企业税负较重、不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等不利因素,包括电力行业在内的产业界一直期盼着增值税转型,与世界主流税制接轨。目前世界上140多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则在增值税征收类型从生产型到消费型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试点过程。
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年7月1日起,又对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实施转型试点;从2008年7月1日起,增加对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实施转型试点。这些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分批次在局部地区陆续开展的增值税征缴方式制度改革试点导向明确、成效显著,为今后在全国全面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历经4年多的试点后,产业界终于盼来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改革。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部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专家们普遍认为,这项改革能降低纳税人税负,从而促进企业投资进行技术升级和扩大生产。由于发电企业属于资金密集投入型行业,借增值税转型之机,将会获得更多实惠和增利,特别是设备抵税和煤炭税率提高到17%两项改革,专家们纷纷预测发电行业成为最大的受益行业之一。
(二)增值税转型受益小于预期,部分地区反而影响到投资热情
增值税转型确实给发电企业带了政策性利好,但在2009年改革后执行的首个半年期里,发电行业受益并不明显,获利小于专家预期。纵观发电企业实际,主要是以下三方面原因所致:
一是由于自2007年以来电煤价格的一路上扬,并受国家相关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实施滞后和不到位的影响,2008年存量发电企业出现了全行业亏损局面,并一直延续到2009年上半年。在企业亏损状况下,增值税转型虽然减少了现金流出量,但却难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盈利,转型收益小于预期。
二是转型后的增值税对可抵扣的固定资产的时间和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影响了转型增收效率的发挥。发电行业虽属资金密集投入型产业,项目投资的固定资产形成率也一般高达95%以上。但是转型最大的受益者即新建发电企业受产能审批约束,今年以来发电行业投资明显减速;另一方面,由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发电企业真正属于可抵扣范围的2009年1月1日后新增固定资产将大打折扣。火电企业的设备购置投入占总投资的一半左右,而水电的机电和金属结构设备占比仅三分之一左右。因此,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转型的收益在此次抵扣中将分别降低火电和水电新建项目固定资产原值约8%(50%x17%)和5%(30%x17%),对固定资产形成率高达95%以上的发电企业来说,降低的固定资产原值对相应的当期折旧费用变化很小,故对当期损益影响不大。
三是增值税转型将部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即发电企业的电煤进项税率由过去的13%提高到了17%,当前火电企业燃料成本比重占到65%左右,在电煤价格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能够多抵扣4%却能起到降低燃料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减少现金流出的作用。但实际情况是,转型却成为2009年初煤矿向发电企业继续提价的主要理由,并一度出现“煤电顶牛”的局面,引起业界热议。
综上,在2009年上半年,转型对发电企业收益影响小于预期,而刺激投资的作用也不明显,部分地区反而出现了抑制投资、影响地方投资热情的现象。由于转型,发电企业在当地上缴的增值税额及其相关税金及附加出现阶段性骤减,从账面上看,部分发电企业账面上“应交税金”税日出现负数,表象上甚至可理解成税务局反欠企业的多交税款的局面。财税收入减少,影响了地方对新项目规划推进的力度。部分电力企业负责项目前期的部门也反映,由于增值税转型,地方政府对发电企业部分投资项目的热情在降低,对新项目附带的要求在增加,批复新项目的难度在增大。
二、相关发电企业期盼的增值税减负环境
当前,我国电力行业中,火电装机容量比重仍占80%以上。火电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环境随着增值税转型将大为改观。而非火电企业因其自身特点,期盼着持续的增值税减负环境。
(一)水电企业期盼增值税进一步降低税率从而减负
相较火电,水电企业的情况更特殊些。水电生产经营效益一般取决于水库来水的多少和水头的大小。在增值税转型前,可用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仅有原材料和部分应税劳务,而水电的当期原材料成本占全部生产成本的比重非常低。加上前述转型后水电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范围受限制较多,水电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仍然非常重。
因此,水电企业期盼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或执行优惠增值税税率,从而降低税负。一般认为,水电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率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即按6%征收更为适宜。
(二)热电企业期望增值税优惠政策长期稳定执行
近年来,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困难,尤其是在2008年的热电联产企业,发电和供热同时面临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热电企业也一直在寻求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呼吁实施煤电联动和煤热联动之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供热企业减负增效的救命稻草。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文件给予“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对供热企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然而,117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期间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为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因此早在2008年供暖期开始时,供热企业就开始担心以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呼吁此优惠政策能长期执行下去,以缓解热企经营压力。2009年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继续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予以明确。11号文规定增值税的免税期间为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三北”地区的供暖时间少则4个月,多的达6个月,而且一般都是跨年度的,因此11号文的规定相比较更合理些。但是优惠政策仍只有2个供暖期,即两年后供热企业又将担心该优惠政策是否能够继续执行。
如同增值税转型试点一样,供热企业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也已实施了近4年之久,供热采暖又关系国计民生,供热企业期盼着一个长期、稳定的优惠税收环境和综合保障措施,以便维持供热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需要类似风电减半征收的优惠增值税政策
近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蓬勃发展,国家有关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电价、补贴、贷款等支持、优惠政策或措施。但在税收政策方面,支持政策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早在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其中已明确规定对风电企业销售业务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这一政策已执行了8年,极大地支持了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而同属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范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产业等,近年装机容量和上网电量也呈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却尚未能享受到同样的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和扶持。因此,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渴望同样的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整个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协调、持续、全面发展。
增值税转型的收益将在火电企业经营形势逐步好转后显现出来,未来预期收益不容忽视。而类似水电企业的税收减负、热电企业长期减免税、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税率减半征收等的渴求,也需业界共同呼吁,以期国家有关部门在今后增值税制改革中进一步完善和扶持,从而为整个发电行业创造更为有利的发展和生存环境。(来源:《中国电力发展与改革研究》2009年第9期 作者:肖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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