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办法》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请各有关电力企业对照《办法》要求,认真核查本单位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避免因许可证到期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文件指出,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派出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被许可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附通知原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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