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有这样一个重要启示:建立稳定有序、充满活力、能调动各方积极性的农电体制是农电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是不可缺少和不能替代的基本条件。党和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电力企业都在关注农电体制改革,并为构筑一个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电力工业改革相协调的农电体制,做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为了确保农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对农电体制进行回顾和思考。
一、在多次改革中,保留了国家层面的管理机构,确保了农电事业有计划、有规划、有序地发展和整体推进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电力供应和使用的作用很快凸显出来。1963年,水利电力部设置农电管理局,作为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电发展的职能司局。此后,随着国务院机构的变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1979年2月,水利电力分设两部,在电力工业部内设电力生产司农电管理处;1982年3月成立水利电力部,设农村电气化司;1988年4月成立能源部,设农村能源及农村电气化司;1993年撤销能源部,成立电力工业部,设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1997年1月成立国家电力公司,设农电发展局;2002年12月成立国家电网公司,内设农电工作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于2004年成立农电工作部。
国家层面的农电机构,主要职能是研究并规划农村电气化事业的有序发展,解决农村电网、农村用电发展中的有关重大政策问题,制定相应农电发展规章和技术标准,为农民提供电力供应和使用的优质服务,行使行政管电职能,确保农电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随着国务院机构体制的改革,电力工业机构也不断调整,农电管理机构也在变化和改革中。几次改革都充分考虑了农村电力在电力工业整体工作中的重要性,考虑了电力工业承担起对广大农村、广大农民的供电责任,承担起实现农村电气化的历史使命。
1979年,国务院在上收西北电管局的文件中,明确西北网局成立农电管理局,定位是管理县及县以下的电力,明确农电工作的重点在县、乡两级,从而明确了农电工作管理范围。1981年,当时的电力工业部下文要求在各网、省电力工业局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这样,在全国形成了部、网、省、地、县五级管理层面。为加强乡镇电力管理,又逐渐成立乡镇电管站(乡镇农电所)。1998年以后,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又明确乡镇电管站成为县级电力企业的派出机构,全国性农电管理机构形成。
实践告诉我们,国家层面农电机构的稳定是确保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农村电力的供应和使用有很强的社会性、群众性、政策性,发展中的多种问题需要各级政府承担责任并协同电力部门共同解决。国家层面的管电机构要行使对农电的宏观管理、统筹规划、出台重大发展政策职能,才能确保农电事业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国家经济发展大环境,准确把握农村经济改革新形势,准确把握电力工业改革新格局。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远大目标给农电体制改革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把农村电气化和农村电网建设作为实现小康生活的重要支撑条件来认识,农电改革发展是对农业发展的强大支持。农电体制改革必须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必须紧密与大电网相联系。农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电力企业是电力工业机构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把农电改革放到电力工业整体改革中,在电力工业改革新格局中找准农电的定位。
农电体制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与电力工业整体改革统筹考虑、同步操作的原则;二是因地、因省、因网制宜,不搞一刀切,不强调统一管理模式;三是坚持各级政府、电网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共同承担农村电气化职责的原则;四是坚持国家电网、地方电网及有关部门多元化管理、协调共赢的发展原则;五是坚持县级电力企业是农电发展主体、管理农电主体、实施农村电力供应和做好服务主体的原则;六是坚持在每次新一轮改革中重点解决好国家层面、省公司层面、县级层面三者之间的功能及责任定位的原则,逐步实现“县级实体化、省县体系化、县乡一体化”的模式,各司其责,找准定位。
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应实现下列目标要求:一是改革政企不分、粗放经营的状况,使农电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二是有利于农电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三是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党的各项政策及有关农村改革各项有效措施的落实。
农电体制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中央、地方、企业、客户各方利益的调整,也关系到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非常关注,出台过一系列指导农电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主要有三个重要文件: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通知”,明确提出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
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强调农电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通知明确了在农电体制、农网改造、农电管理、农村电力营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具体要求。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通知,再次明确深化农电体制改革要求,并对加强县级电力企业改革及股份制改制作出规定。
三、始终关注县级电力企业改革是农电体制改革的热电、难点;关键点,这是由国情决定的,是我国电力工业的“电情”决定的,也是县级电力企业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决定的
全国有2400多个县(市、区),可分为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城市城区和全国30%的县城(约760个)属两大电网公司直供直管,实行县级电力企业统一核算;二是全国有50%左右进行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约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专供给客户,即趸售县;三是约20%左右(约600个)的县,由地方小水电、小火电独立供电,还有极少数由林区、矿区供电的县。
对于县级电力企业的体制改革,1999年国务院要求,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直供直管县,要逐步改造成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承担乡及乡以下的电网管理及维护,成本从严据实核入电网;对趸售县原则上应划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不能上划的,可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地方电力可按电力改革方向,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长期以来,两大电网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贯彻执行国务院指示精神,并因地制宜地进行研讨,稳定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取得了成绩,积累了经验,但也确实遇到了难点和关键点,还须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是农业大国,农业仍保持着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这就决定了县级政府机构的重要定位,担负着服务“三农”的重大历史使命。县级是实现我国农村电气化的主战场,县级电力企业是实施农村电气化的主力部队。国务院1979年304号文件明确,县及县以下是农电工作的主要领域。一个县电力企业管理着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乡镇供电所,具体落实农村电力供应的重大任务。县级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实现,关系到电力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所以,在改革中,必须给县级电力企业带来宽松的发展环境,把县级电力企业做强、做实。国务院在1999年2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在农电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逐步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一个县一个营业区,逐步实行城乡一价、一县一价等。虽然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对农电体制改革,对县级电力企业改革原则要求还很有指导作用。
四、对今后农电体制改革的展望和思考
2003年全国电力体制改革后,我国电力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公司以及国家电监会的成立,标志着农电体改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近几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实施了“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新的发展战略,开展“户户通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农网建设与改造、农电队伍素质提升、农电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取得了好的成效。南方电网公司推出了“发展农电事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并大力改革五省区农电管理体制,取得了新的进展。电监会对县级电力企业的监管,有效推动了农电的发展。当前,应本着“尊重历史,总结经验,与时俱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农电改革和发展。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国家层面对电力、农电行政管理的机构和职能。当前的情况是两大电网公司行使企业管农电的职责,电监会行使监管职能,而行政管电、行政管农电缺位。
二是两大电网公司是实施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的主体,只有两大电网公司才能担负起艰巨而繁杂的历史责任,并与各级政府和地方电力企业共同协调,才能完成这一造福广大农民的历史重任。
三是注意研究和探索农村电力的特性,了解其不同于城市供电的主要内涵。农电不是单纯的电力专业,是“政策农电”、“责任农电”和“社会农电”,它在供电范围、客户特点、负荷及设备运行中的特殊情况,以及在电价、资产、服务等方面都表现出农电的个性。目前,这一观点还没有被广泛接受。因此,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应出现县电力企业多头对上,频于应对、应付的情况。
四是因地制宜、“因省因网”地出台政策,解决农电产权、农电工管理等难点、热电、关键点问题。有条件的省份可尽快建立农电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常态机制,确保稳定健康发展。
五是紧紧依靠两大电网公司的管理优势、科技优势,向电网企业靠拢。大电网有效的管理方式向县级电力企业延伸,建立起标准化管理体系,县电力企业要在两大电网公司现代化建设中同步统筹进行,提高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