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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反窃电有法可依

日期:2006-10-07    来源:湖北电力公司  作者:湖北电力公司

国际电力网

2006
10/07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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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湖北 出台 行为 条例

9月29日上午,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经过投票表决,以46票赞成,2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了《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出台,在湖北省依法反窃电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为今后在湖北省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主任王亚平说,《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不仅有利于供电企业依法行使用电安全和业务检查权,正确界定窃电行为,收集和保存窃电证据,挽回窃电经济损失,也为公安、司法介入打击窃电犯罪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据介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为各级经委)为反窃电的主要执法主体;同时规定,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确立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上相互告知的制度,从而理顺管理体制。

    针对窃电手段的多样化,《条例》对窃电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其中,湖北省在全国首次将私自增加电力容量、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列为窃电行为。

    《条例》规定了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权,以及用户接受用电检查的义务,并就用电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可采取的必要措施作了规定。中止供电是电力企业制止窃电行为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但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证电力企业合法、合理使用,同时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专门规定了中止供电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  (熊 威)

   【新闻链接】

    斩断窃电黑手湖北有法可依

    窃电之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不择手段大肆窃取国家电能,而且愈演愈烈。

    9月18日晚7时,夜幕降临。钟祥市郢中镇孔庙粮食加工厂200千伏安变压器下,荆门、襄樊两地反窃电联合小组集中“会诊”。当日,检查人员对该厂变压器计量箱例行检查时,发现电流互感器铭牌标识模糊不清。借助低压故障诊断仪,反窃电小组终于查明真相:互感器的真实倍率为300/5,实际倍率200/5,由此造成少计电量近10万千瓦时。

    来自湖北省电力公司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全省窃电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年查获窃电案件1.2万余起,窃取电量3.4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亿元。不仅如此,窃电行为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极易引发火灾事故,败坏社会风气。

    调查表明,目前,城镇农村、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等都存在着窃电现象,而且窃电手段越来越高明。有些单位和个人窃电明目张胆,甚至于暴力抗拒用电检查人员。从湖北省各地反窃电工作调查的情况看,窃电主体已由70年代的个别人逐步变为现在个人窃电与法人窃电相结合,野蛮窃电与智能窃电相配套,少量窃电与巨额窃电相交叉的用户窃电新情况,窃电主体呈多元化。

    在闻名全国的汉正街,一些私营作坊靠窃电生产经营,相互串通、通风报信,组织性很强,窃电经常导致线路跳闸,数十万居民无法正常用电。9月初,湖北省电力公司在武汉城区开展的一次反窃电行动中,三个半小时查获各类违章、窃电用户121户。今年1至8月,全省共查获违约用电6074户,窃电6853户,挽回经济损失3637万元。

    “窃电者通过非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特别是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守法用户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意窃电,严重破坏了供用电秩序,践踏了社会道德诚信。”湖北省电力公司稽查处处长唐建文说。

    更有甚者,窃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和公共安全。唐建文说,窃电轻则烧毁计量表计及导线,重则烧毁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事故。作为全国联网中心的湖北电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破解体制难题

    由于电能特殊的商品特性,用电检查执法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的一些定量和定性问题难于把握,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许多大案要案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窃电手法翻新,给反窃电的取证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日益猖獗的窃电现象已经引起了湖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湖北省政府多次下发有关文件,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反窃专项斗争。省政府办公厅也多次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电力公司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反窃电斗争方案。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反窃电斗争往往成为阶段成果,不能持久。

    窃电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有关部门三番五次打击,却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湖北省电力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室主任王中民认为,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体制下依法查处窃电的要求。

    王中民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窃电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科技进步,新出现的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窃电手段没有规定,查处无法可依;二是反窃电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法人单位窃电的行为相当普遍,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只能对具体操作的电工进行处罚,而对授意、指使窃电的负责人无法追责。

    “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规,是遏制窃电行为蔓延的最有效途径。”王中民介绍,截至2006年1月,北京、贵州等7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另外还有10多个省市制定了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004年起,湖北省开始启动反窃电立法工作。今年5月,荆州市经济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手,成立电力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执法监管,对其涉电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成为全省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反窃电执法主体。

    依法反窃电

    9月29日,《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出台,在湖北省依法反窃电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主任王亚平对记者说,《条例》在反窃电执法主体、窃电行为认定、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职责分工、窃电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突破。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湖北省为各级经委)为反窃电的主要执法主体;同时规定,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确立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窃电行为的调查和处理上相互告知的制度,从而理顺管理体制。

    针对窃电手段的多样化,《条例》对窃电行为进行了分类认定。其中,湖北省在全国首次将私自增加电力容量、非法改变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方法和标准列为窃电行为。

    《条例》规定了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权,以及用户接受用电检查的义务,并就用电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可采取的必要措施做了规定。中止供电是电力企业制止窃电行为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但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保证电力企业合法、合理使用,同时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条例》专门规定了中止供电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

    “窃电既是一种违约行为,又是一种违法行为。”王亚平说。为此,《条例》规定了窃电者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单位窃电现象较为普遍,窃电数量较大,《条例》规定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了加强预防窃电工作,《条例》还规定了依法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反窃电职责的法律责任,由此确立了较为完整的反窃电法律责任体系。

    王亚平最后说,对窃电违法犯罪行为要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建立有效的反窃电工作机制,并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打击窃电的同时,要加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电是商品的宣传,要使社会各界明白,盗窃电能就是违法犯罪。要加强反窃电措施的研究,从上至下,全方位增强反窃电意识,电力设施的设计、安装要考虑反窃电、防窃电措施。要广泛发动群众,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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