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版)》提到,本方案适用于具备电力交易资格、在天津电力市场开展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在天津电力市场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分/千瓦时;2.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现货市场运营后,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证具体标准另行确定。
首次参与天津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额度根据次年全年(或当年剩余月份)预计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不低于0.8分/千瓦时标准计算。由于连续12个月未进行交易被暂停交易资格的售电公司,再次完成交易公示可按该标准提交履约保障凭证。
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前,须按通知的时限要求完成履约保函、保险的提交,否则不得参与相关年度、月度、月内市场交易。因结算及清算工作需要,参与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限起始日应不晚于交易执行当年的1月1日,截止日应不早于交易执行年次年3月15日。仅参与月度交易的,履约保函、保险的有效期限起始日应不晚于交易执行当月1日,截止日应不早于交易执行年次年3月15日。
原文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地区2025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4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40%。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三、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附件: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