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5%。平时时段电价由电力用户的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外的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医院等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以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个日历年保持不变。
二、完善有关机制
(一)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等情况,每日用电分为高峰、平时、低谷三个时段,各8小时。具体为:
高峰时段:07:30-10:30、16:00-21:00;
低谷时段:11:30-12:30,22:00-05:00;
其余为平时时段。
其中,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浮动比例。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5%。平时时段电价由电力用户的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继续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市场交易合同(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结算方式。省电力公司要结合每月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情况,将分时电价机制形成的峰谷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密切跟踪我省电力供需结构、系统峰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适时调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督促电网企业有效落实,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省电力公司要按月将峰谷损益分摊分享情况、按季度将机制执行评估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
(三)省电力公司应统筹安排,推进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现场的调整(更换)。对于因现场调整(更换)计量装置造成未按时执行本通知的,由用户在表计调整(更换)后3个月内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退费。9月1日至调整(更换)计量装置前的分时电价水平参照执行新机制后的月平均分时电价水平。供电公司应尽量简化流程、提供便利条件为用户做好退费服务;同时,提供分时电价计算服务,方便用户合理选择。
(四)煤改电供暖项目中的原有电供暖(供热)用户、居民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对于因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突出而调整个别行业错峰用电的需求,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