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过程
我委对长沙、岳阳、常德、怀化、张家界等地市十余家具有代表性大米加工企业实地走访调研,调研中发现我省大米加工企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是提供初级市场的,目前用电基本上已执行农业电价;二是企业提供的是精加工产品,企业初加工和精加工同时存在,且大部分是初加工和精加工在同一条生产线上,这类企业目前基本上都是执行工商业电价。为了落实大米初加工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对部分企业的初加工用电进行了测算,其初加工部分每年的用电量在整体用电量30%以内。根据国家分类电价的有关规定,借鉴湖北、安徽、江苏等省份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大米加工企业在原粮初清、烘干、进仓、清杂、砻谷、谷糙分离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电价。
二是对上述用电环节,大米加工企业如果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原则上比例不超过大米加工各环节用电总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