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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28    来源: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际电力网

2023
06/28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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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设施 电力线路 电网安全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安全管理,是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国网眉山供电公司牵头起草了《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眉山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

第三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电厂设施和毗连发电厂的各种专用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塔、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二)水力发电厂设施和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支洞)、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三)变电站设施和毗连变电站的各种专用管道(沟)、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道路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导线、避雷线、拉线、接地装置、金具及其辅助设施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的电缆、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志标石及其辅助设施。

(二)城市、农村、路灯公共配电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室(房)、箱式变电站、避雷器、断路器、电容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隔离开关、计量仪表装置及其辅助设施。

第五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沿导线边线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一般地区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沿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施工作业前,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电力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等,向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其批准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获得作业许可后,因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继续作业。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管,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对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电力安全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监管和施工作业许可工作。

第四章许可受理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请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三)电力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作业相关部门或城建部门批准文件。

(五)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营业执照材料。

第十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电力事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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