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电力网 » 电力政策法规 » 国内 » 公文通告 » 正文

湖北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

日期:2023-01-16    来源:湖北省发改委

国际电力网

2023
01/16
09:11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水电站 水电机组 水力发电

日前湖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2023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根据装机容量和调节性能情况执行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水电站投产时间原则上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机组调试运行合格的日期确定。详情如下: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各有关发电企业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我省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格〔2019〕3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新投产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管理

2023年1月1日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根据装机容量和调节性能情况执行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见附件)。水电站投产时间原则上按照竣工验收报告中机组调试运行合格的日期确定。

(一)装机容量。装机容量原则上依据水电站项目核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机组铭牌等认定。多机组的水电站中各机组投产时间不同的可对首台投产机组核定对应标杆上网电价同一核准文件内的其他机组陆续投产后根据已投产机组总装机容量重新核定已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已投产的水电站实行技术改造或扩建的新增装机容量的上网电价按程序根据技术改造或扩建后该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确定原装机容量保持原上网电价不变。为便于结算实行技术改造或扩建的水电站可向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根据原装机容量和新增装机容量加权平均确定综合上网电价。

(二)调节性能。水电站调节性能根据发改、水利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调节性能确定。核定上网电价时仅考虑本级水电站的调节性能不含上游水电站对本级水电站的调节能力。

季调节以上性能是指水电站具有较大水库库容可以根据当年来水情况进行季节性蓄水调节发电以达到对电力系统电量调节的目的。不能提供调节性能指标证明的按未达到季调节性能确定。

二、有序推进新老水电站上网电价衔接

(一)2022年12月31日以前投产的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水电站现行上网电价高于附件中装机规模和调节性能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的统一按照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低于的继续执行现行上网电价不变。

(二)2022年12月31日以前投产的装机容量≤3千千瓦及未单独核价的水电站现行上网电价低于附件中装机规模和调节性能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的统一按照对应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高于的继续执行现行上网电价不变。

(三)2022年12月31日以前投产的装机容量在3千千瓦至2.5万千瓦之间的水电站继续执行现行上网电价不变。

三、新投产水电站申报上网电价需提供的材料

新投产的水电站具备商业运行条件后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19〕323号)有关规定对水电站提交的相关资料在1个月内审核完成后执行相应的标杆上网电价。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水电站申请确认上网电价的报告、项目核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可研报告、初设报告、并网验收材料等。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和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水电上网电价政策不得违规改变执行的价格标准。

(二)各地发改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做好本地水电站申报上网电价的指导服务工作。

(三)本通知从2022年12月3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67号)、《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办文〔2016〕12号)、《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水电站综合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环资〔201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水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返回 国际电力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